为了增强基金会全体人员和全校师生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基金会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切实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仪器设备借用与归还
第一条 仪器设备借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1.使用人在仪器设备购置到本部门后,向部门领用;
2.在本校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互相借用;
3.因工作需要,借用到校外单位。
第二条 部门使用人领用,应经该部专门管理负责人批准,并由使用人登记后,方可领用,并保证用后立即归还。借用时应注明借用期限,借用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必要时,基金会设备管理负责人有权及时追回。
第三条 仪器、设备归还时必须保证其完好性,否则,须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进行赔偿。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借用时,须写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若借用时间在一月以上,需由借用部门与基金会秘书处协商一致后,办理及时归还手续并必须由借用部门的行政主管领导签字保证后方可借出。
第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到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由行政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报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经批准借出到学校之外的,借用单位需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借用手续,并注明借出责任人姓名、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如确需延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借出单位应及时向基金会报告,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赔款。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设备,属于违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追究借出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设备借出归还后必须及时归原位,并做好记录,否则,若因此造成仪器、设施、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追究原设备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1. 违反操作规程,不当操作和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 在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和使用,造成损坏的;
3.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 擅自将基金会的仪器设备用于校外,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 违反管理规定,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7. 其它由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过失责任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价值大小,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责任。
1. 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因偶尔疏忽或偶然因素造成损坏的;
3. 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及时、主动如实报告,且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技术部门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负赔偿责任。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的;
2. 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
3. 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意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
1. 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以下原则计算:
(1)损坏、丢失另配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折旧并减除残值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场价全部计价。
2.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基金会秘书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具体赔偿方案,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及主管领导,组织进行专案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且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赔偿费用一次或分期赔偿。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调查证明,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七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由设备处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八条 所缴赔偿金只能用于修理及返回设备经费。
第三章 设备管理颁发
第十九条 购置的器材设备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分类,清点和熟悉仪器的性能,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调换室内任何仪器、设备或设施。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持有每件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书、技术参数、操作规程等资料。每件仪器都必须设有使用登记册,使用人须认真填写使用资料及设备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定期全面清点、整理、维修器材与设备,核对设备帐卡,并书面报告清整情况。器材、设备应分类放置整齐、安全、便于使用,设备购置后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设备、器材的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使用方法与要求以及维修的知识与技能,坚持经常检查和维修设备,努力保持设备完好。
第二十三条 设备应妥善保管,认真负责落实防火、防盗、防漏、防浸泡措施,发现隐患及时解决,若因个人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和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器材或设备损坏、报废、丢失、调换时其责任人应书面说明原因,视其具体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设备租借制度,若因不执行器材、设备租借制度造成损失,由个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部门负责设备、器材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