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基金会资产安全,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1、 根据现代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控制管理系统,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和检查机制,保证各项财务工作目标的实现。
2、 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务活动合法合规,确保会计资料及会计信息真实和完整。
3、 防范财务活动出现舞弊和腐败,降低和减少基金会财务运行风险。
第二章 财务内部控制方法
第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及风险控制、财务信息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授权审批控制
第四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五条 财务活动审批、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责岗位必须相互分离,不得同时经办其中任何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
第六条 基金会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职责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财务活动的经办人、验收人和证明人、审批人要严格把关,并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计系统控制
第八条 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核算和管理各项财务活动;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及负责人,为理事会及各级领导提供决策所需数据。
第九条 接受学校财务处业务监督指导,参加财务处组织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配合完成各级部门对基金会的财务、税务和审计工作。负责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定期备份电子数据。
第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资金和财产安全;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账户USB KEY、各种票据等财务用件,做好会计档案归档和查询工作。
第五章 财产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验收、入库、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对各类财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账账相符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基金会重大的债权、债务等经济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审定后实施。财务部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及时办理结算。建立和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潜在风险及时预警,并制定应对预案。
第六章 财务信息控制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与基金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财务信息客观、准确、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相互分离,不得兼任。禁止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操作财务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升级和运行安全,定期备份和妥善保存财务数据,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更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确因工作需要建立或变更财务信息,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建立或变更财务信息的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利用,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询基金会财务情况。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接受政府、社会中介和学校等对基金会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财务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和完善;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根据事件性质和损失大小,给予教育或一定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