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质量第一、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发展。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重点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我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1.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基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发展党员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支部书记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常抓不懈,做到年年有计划,层层抓落实。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衡量党建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志,纳入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组织员队伍,充分发挥组织员的重要作用。
2.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党委组织部要认真制定发展党员规划,组织实施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师生员工的政治追求和思想状况,适时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要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3.严肃组织纪律,切实把好“关口”。要坚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把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三、注重培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1.明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措施,并把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及时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在培养期内至少考察两次,并将考察情况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如变动学习或工作单位,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3.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除特殊情况外,对培养教育期限不到1 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4.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对成绩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未经集中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5.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内容、方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6.切实做好团员推优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的助手作用,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优秀团员青年要求入党,原则上必须通过单位团组织推荐。党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参加党内生活的教育,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接受教育、锻炼和考验。
四、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发展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1.申请人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者由党组织指定。
2.发展对象经基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单位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确认合格的,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召开支部大会,严格按程序接收预备党员。程序包括:申请人汇报、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4.坚持公开透明,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坚持入党公示制,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和考察。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单位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集体讨论制度,严把审批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凭关系、搞照顾等不良现象。
5.支部决议必须慎重、规范填写。会议时间、出席人数、表决方式等要素,必须实事求是填写,不得遗漏。其中出席人数包括应出席人数、正式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请假人数、赞同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等。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完整、准确地记入《入党志愿书》。
6.在支部大会票决通过后,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7.党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基层党委直接审批预备党员,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8.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审批预备党员。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 3 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 6个月。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五、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1.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原则上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2.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如有单位变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单位党组织。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然后,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审查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之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上一级党组织应在 3 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预备党员必须经过满 1年的教育、考察,才能申请转正。审批时,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报校党委批准。
5.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相关资料归档。《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严格纪律,强化监督,完善发展党员责任制度
1.基层党组织书记、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党小组长、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等有关人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的有关要求,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
2.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切实做到“七不准”:不准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党员;不准个人指定发展对象;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不准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说情送礼。
3.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严肃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