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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持续提升学校科研水平,不断增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是: 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四类。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学科方向为基础,以学科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学科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科学研究项目和成果为载体,以学科平台建设为依托,重点支持优势学科,优先扶持特色学科,注重培育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进一步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总体目标: 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建设,使部分优势学科进入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行列,一批学科成为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逐步形成优势学科领先、特色学科明显、学科结构优化的学科建设布局。
第五条 学校根据“分类指导、分层建设、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学科
建设。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评选原则:
(一) 突出应用、体现特色。重点引导与地方经济、社会、
文化建设需要紧密结合的应用型学科的发展,优先支持凸显区城特色、行业特色和学校特色的学科。
(二) 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跨学院组建重点学科,优先支持
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的学科。
(三)突出优势、统筹兼顾。优先支持基础良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促进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
(四) 同等条件下,积极开展产教融合、产学研合作的学科优先立项。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学科培育学科每三年评选一次。申报单位对照评选条件,填写《必赢nn699net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并报送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原则上应在校级重点学科范围内评选;申报校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原则上应在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范围内评选。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的确定要适应科学前沿研究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特色。
第十条 重点学科的设置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2018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重点学科按二级学科设置,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十一条 设置“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目的是针对一些暂时还不具备“重点学科”条件,但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特色优势、发展前景的学科,给予一定资金和政策优惠,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形成“学科群”递进优势,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循序渐进、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省级重点学科与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学科建设条件为标准,在获得省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立项的学科或校级重点学科基础上推荐评审产生。
校级重点学科以学校制定的重点学科建设条件为标准,具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和明显的学科优势,在某些方向接近本学科领域的省内先进水平。
(二) 具有较为完整的本科生培养计划,能够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具有与重点院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具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具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科学能力和科研
发展潜力,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具有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
(四)有学术造诣较深、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原则上,学术团队规模不超过10人,学术团队应具有 2-3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应有 2-3名学术骨于教师。鼓励吸纳适量的相关专业学生加入学术团队,学生不计入学术团队人数。
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条件低于校级重点学科,高于一般
学科。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和学科点三级管理
模式。
第十四条 学校教务科研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科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重点学科总体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 报评审、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等。
第十五条 专业学院全面负贵本院的学科建设规划与管 理工作,组织本院重点学科(含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 )建设项目的申报,协助学校做好本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检查与评估等。学院负责人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制。重点学科负责人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及所在学院与学校签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并认真履行《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和进取精神。
(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软高的学术造诣。
(三)了解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本学科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变革和发展趋势,掌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对学科发展切实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各类重点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要求的建设任务前提下,每周减免 2 课时的教学工作量。重点学科建设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考核不合格或动态调整出列的,学科带头人不再享受课时减免待遇。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与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贵制。学科带头人应按照下述条件做好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 学科负责人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和经费拨付额度,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保证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 重点学科每年年底须提交本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使用报告,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暑意见后,报送教务科研处备案。
(三) 学科带头人应建立经费使用账目公示制度,公开透明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重点学科的不同类型,给予相应的资助额度,资助经费可跨年累计。建设期内,省级重点学科资助额度为 10 万元/年;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资助额度为 5 万元/年;校级重点学科资助额度为 3 万元/年;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资助额度为 1.5 万元/年。
第六章 考核与认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由重点学科所属专业学院和教务科研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阶段性检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升级、降级或撤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进行定期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 3月下旬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考核依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建设内容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承担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教材、学术交流(科研例会活动 )、社会服务等,考核结果在全校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三年建设期考核排名在前三名的重点学科直接认定为优秀重点学科,同时颁发奖牌并分别给予 1万元的奖励,对考核排名在后三名的重点学科予以撤销。考核排名依据学校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与评估成绩较好的重点学科,继续予以支持和扶持,推荐申报高一级别的重点学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