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基建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生产安全规范。
第二条 工程开工前,向施工方提供施工现场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的检查。审查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计划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方案设计,按施工图或设计方案施工。
第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筑物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建筑物内的通道、楼梯、井道等部位必须设置临时安全护栏及照明设施。
第七条 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需经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要配备急救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第十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炸器材时,也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电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政府技术监督及质监部门检查,检测合格,获得准用证及备案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整个工程项目才能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