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学生是指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就读的普招计划内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贷学生。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和人力资源处处长任组员。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务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院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院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所属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专业学院、系到期和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按时完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并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学生的金融知识。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学院普招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身份证姓名与学籍姓名必须一致;
(八)遵守国家、贷款银行和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九)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在学习、理解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向所在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摸底调查、公示等初审程序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专业学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初审通过学生情况简表》,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公示后,公布复审通过名单,并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四)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并经核对无误后,附相关表格材料、数据以及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须写明工作过程,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予以确认)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专业学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须写明工作过程,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予以确认)汇总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通知后,配合财务处在代理银行为借贷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计息、贴息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补贴,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对毕业后继续申请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资助中心,批准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款学生、学院、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四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教务处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或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有关部门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违反本条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借贷学生信息表,为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系必须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各专业学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专业学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要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停止发放贷款和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督促贷款人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和还款协议,并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各职能部门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院、系要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毕业贷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贷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各专业学院、系要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代理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年度还款情况,对学生的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学院、系须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到期和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定期联系贷款学生,及时掌握其生活、收入情况及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等情况,并公布联系结果。
(二)利用寒暑假,走访毕业贷款学生。
第九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贷款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三)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体现奖勤罚怠、多劳多得、奖励与惩戒对等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考核对象为各专业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考核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制定《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与奖励规定》,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评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到各专业学院、系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最终经学院领导审定。
第三十三条 奖惩措施包括:
(一)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
(二)惩诫,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可以采取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责成作出检讨、扣发工资奖金等,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可以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贷款银行、省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及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