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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日期:2019-09-01  发布人: 访问量: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院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常设奖励项目: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奖;

(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先进分团委奖;

(三)综合奖学金;

(四)文明宿舍奖;

(五)优秀毕业生奖;

(六)社会实践奖;

(七)军训成果奖;

(八)优秀院长助理奖。

其它单项奖学院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奖励方式

(一)荣誉奖励: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及集体,学院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奖状、奖章、奖杯、锦旗),并视其情况,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二)奖学金奖励:根据情况,奖励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并用。

第一章 奖励条件及办法

第七条能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且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的学生,学院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奖。此奖项于每年九月份进行评选。评选条件及办法详见《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者,根据情况,分别颁发奖状(或证书)、奖品,并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及先进分团委奖。此项奖于每年五月份进行评选。评选条件及办法详见《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先进团支部评选基本规则》。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者,根据情况,分别颁发奖状(或证书)、奖品,并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及先进分团委奖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综合奖学金。此项奖于每年九月份进行,评选条件及办法详见《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文明宿舍奖。用于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宿舍”活动,此项奖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对评出的文明宿舍,根据获奖等级,分别颁发奖状、锦旗、奖品、奖金,并授予“星级宿舍”、“十佳宿舍”等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包括社会调查、第二课堂、社团活动、社会服务、回乡劳动及其他活动,对成绩突出者,及时评定,并根据情况,分别颁发奖状(或证书)、奖品。

第十三条军训成果奖。用于奖励学生在一年级集中训练及高年级巩固军训成果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者。此项奖在集中训练阶段,随军训项目及时评定;对先进集体或个人,根据情况,分别颁发奖状(或证书)、锦旗、奖品、奖金。

第十四条优秀毕业生奖。用于奖励在院学习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条件为:按综合测评累计总成绩和评选比例依次排序;毕业论文优秀;未受过纪律处分。优秀毕业生严格按照条件评选,一般不超过毕业生的3%,每年5月份推荐上报。对优秀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奖励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对全院统一要求评选的定期学生奖励项目,首先由各班级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所在院、系复核后,由学院审议通过;对不定期评选的学生奖励项目,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所在院、系复核后,由学院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对先进集体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学院将其奖励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学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如下:

学务处执行第八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第十条(综合奖学金)、第十一条(文明宿舍奖)、第十二条(社会实践奖)、第十三条(军训成果奖)和第十四条(优秀毕业生奖);

团委执行第九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及先进分团委奖);

附 则

第十八条学生因同一事由不能同时获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九条对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先进事迹,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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