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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18  发布人: 访问量: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社团管理,保障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目的是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文化、科技、体育、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

学生社团的任务是:1.丰富校园文化,陶冶思想情操。2.占领业余阵地,提高专项技能。3.投身社会实践,引导会员成才。

第四条学院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 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取得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团章程。

第七条学务处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对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进行监督、指导。

学生社团应当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组建学生社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二)有至少两名以上学生作为发起人;

(三)发起人制定的社团章程;

(四)有社团名称及符合章程的机构设置;

(五)有指导教师。

第九条设立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学生社团申请书》。

《学生社团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成立社团的动机、目的、活动宗旨、方式、会员范围、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主要发起人的情况简介、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其对成立社团的意见。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规范,其全称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社团(协会)。注册名称在校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的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或性质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设立学生社团,应由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学生社团申请书》、社团章程和社团联合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经审查,社团联合会认为符合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批准成立的,报送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符合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

批准登记注册的,由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签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并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其成立。

社团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注册证书应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宗旨、社团类别、指导教师、主要负责人和资金筹集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依其性质登记注册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素质拓展类、公益实践类。

一个学生社团只可选择一个类别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注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生社团的成立日期,在登记注册前,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社团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毁损。

社团注册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后设6个月考察期,如发生严重问题,社团联合会核查属实的,报经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同意,责令其整顿或解散。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学生社团的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

学生社团自愿解散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学生社团因发生违法、违纪等严重问题或者责令其整顿后没有改正错误的,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解散。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社团负责人签署的《学生社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批准其撤销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证书》。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由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强制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社团名称、负责人、指导教师、办事机构地址、联络方式及其他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报社团联合会,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设立社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曾受到校纪处分且尚未撤销的;

(三)筹备工作弄虚作假的;

(四)跨校、跨地区;

(五)以籍贯为纽带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在开学后15天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年审登记。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办理年审手续时,需提交社团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及上学年工作总结和下学年主要工作的计划。

第二十三条社团联合会根据学生社团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团联合会办理年审登记。

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年审登记。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在规定日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由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的《学生社团注销登记申请书》。社团联合会组织人员对其财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具有下述情形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整顿或注销其登记: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章程的;

(二)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经费出现漏洞的;

(三)社团在本学期出现注册会员过少,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四)连续一个月不举行正式活动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本管理办法及社团章程的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六)背弃社团宗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予年审登记的;

(八)损坏学院名誉或利益,造成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在取缔或注销后3日内,社团联合会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范围内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社团活动采取首长负责制,社团第一负责人对所在社团的一切活动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须事前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后,由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社团组织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报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团联合会报送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总结。

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的覆盖面和预期效果、活动的预算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者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活动效果以及经费结算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宣传材料须事前提请社团联合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未经学院、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及社团联合会同意,不得邀请任何媒体、不得进行校际邀请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大型集会。

第三十五条社团活动与全院性活动发生冲突时,应服从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的安排。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网站,必须由学务处指派专人负责监控电子公告、留言板等交互式信息服务栏目,及时发现并封堵有害信息,及时处理突发网络安全事件,并保留对事件处理的详细日志,以备查询。

第三十七条学院每年对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及社团干部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社团干部纳入学生干部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的评选条件及程序,由学生社团工作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比例为:优秀学生社团为社团总数的10%,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为社团联合会副部长以上职务、各学生社团副团(会)长以上职务总数的15%。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注册成立资金、校内外自筹经费。

学生社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由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学生社团应对其所提供的收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对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将按照学院相关制度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各社团所得资金和自筹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联合会监督,社团自行使用。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的5%须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用于学院重大活动中的社团活动,除上交社团联合会5%外,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纳入社团财务检查范围。被注销的社团留下的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支配,用于支持其它社团活动。各社团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必须附上详细的活动计划和预算。社团联合会有权对预算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应符合学院的财务制度,并接受监事会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学生社团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设专人进行财务管理,财务单据至少保存一年,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学生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应组织监事会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社团联合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检查,对财务状况混乱的社团,有权责令其暂停活动进行整顿。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活动事前须送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学生文化活动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联合会负责人是指正、副主席和各部门正、副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正、副团(会)长。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务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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