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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住宿书院心理健康工作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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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服务宗旨:这里的握手较有力,这里的微笑更持久。

2、服务目标:点亮你心灯,轻解你心结;认识自我,助人自助。

3、服务原则:相互信任,对来访者绝对保密;师生平等,为成才路把脉导航

职 责

一、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1、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2、按时上岗,守时守信,对咨询预约不迟到、早退(如有意外应事先请假)。 3、以热情、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对每位来访者的接待、预约和登记工作。

4、严守真诚理解、态度积极、专心致志与勤勉鼓励的原则,为来访者自决自主能力的培养提供有效和及时的支持。

5、在咨询工作中,要有效地表达出“爱心、耐心、诚心、细心、虚心”,为来访者创设一个温馨、安全的咨询环境。

6、咨询结束后要认真填好“个案受理案例报告”并做好个案的整理、分析及积累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材料存档保存。

7、在咨询过程中发生疑难时,应求助资深心理咨询工作者。 二、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要求

1、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和各种方式,搞好自我成长,提高心理素质。

2、注意自我形象,以便维护心理咨询工作者的职业形象和心理咨询室形象。心理咨询室是进行心理咨询的专业场所,不能有闲聊、娱乐、吵闹等妨碍正常工作的事情发生。 3、爱护咨询室的一切设施,保证室内的环境温馨、安宁、干净、整洁、有序。

4、如果心理咨询工作者自觉情绪不佳,或者在生活有应激事件发生,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咨询安排。应做好自我心理调整,也可以请求内部成员的咨询帮助。 三、心理咨询工作者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优良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咨询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地位、价值观和经济水平等任何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征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咨询开展中应对工作重点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工作者产生依赖。 四、保密原则

保护个人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心理咨询工作者均应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

1、心理咨询工作者要严格管理咨询资料与来访者个案记录,确保不遗失。

2、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来访者的资料决不可当作社会闲谈话题,

不可将个案记录档案带出咨询室,个案记录不随便让人查阅。

3、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咨询工作中若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

6、心理咨询工作者在咨询工作开始时,应向来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心理咨询制度

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服务机构,为了能保证心理咨询效果,做到对症治疗,促进学生心理及人格的全面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准时上岗,保证咨询时效。 2、咨询应预约,便于合理安排咨询者的时间段。 3、咨询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为咨询者保密。 4、咨询工作人员身体不适时,不宜上岗。

5、咨询工作人员应不断了解、研究学生心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6、保持室内清洁、安静。

7、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咨询室。

危机干预对象

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 、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 、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异常的新生;

3 、遭遇重大家庭变故、严重疾病及来自生活和学习中各种突然打击和意外刺激的学生; 4 、性格内向,人际关系严重冲突的学生; 5 、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6 、学习压力特别大的学生; 7 、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8 、过去有过自杀念头或行为的学生及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9 、长期有睡眠障碍、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 10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11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2 、有其他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转介与结束咨询

  1. 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辅导教师,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者的情绪处理。

2、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并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3、心理辅导教师应按照辅导计划提前告知来访者辅导结束的日期,针对来访者对辅导结束的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理。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心理辅导教师可征求来访者同意提早结束辅导或转介:

a. 来访者不再受益时,可结束辅导。

b. 来访者不需要继续辅导服务时,可结束辅导。

c. 辅导不符合来访者的需要和利益时,可结束辅导。 d. 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4. 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辅导教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辅导,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1 、每年开学初,为每一位新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2 、咨询人员值班时对来访者应在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填写《心理咨询接待登记簿》。

3 、咨询人员应给来访者建立心理档案,档案内容应按要求记载,并交专人保管。

4 、咨询室档案所有材料由专人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因心理健康工作需要借阅,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5 、 档案内所有内容不得泄露于他人,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严守秘密。

心理咨询室财物管理条例

1 、咨询室是学院进行个人咨询、团体辅导等活动的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场所,未经领导容许,不得挪作他用。

2 、要爱护咨询室的一切公共财物,损坏或丢失物品,照价赔偿。未经领导容许,不得擅自将咨询室物品借给他人或组织使用。

3 、咨询室电脑、打印机主要用于心理测量、心理学教研室的教学活动, 工作人员使用不得影响正常心理咨询、教学的活动。

心理咨询室值班须知

1 、咨询人员须提前到达咨询室,做好准备工作。

2 、咨询员值班时,须礼貌待人,热心服务。值班期间,请注意保持安静。

3 、咨询员值班时间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室;若有熟识之人来到室,值班人员可以接待,但不得影响值班。

4 、值班人员在与来访同学的交谈时,语言要得体,不得将有关咨询的情况作为谈资向外界透露。

5 、紧急问题要及时汇报。 6 、要做好咨询记录。

7 、咨询员交接班时,须清点物品和交待有关情况,一切无误后方可离开。轮值班者注意钥匙的交接。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建筑工程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作目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各班选拔两名心理委员,辅导员与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各系学生心理工作组。

第六条 班级心理委员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班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系心理部和辅导员汇报。

第七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八条 加强心理协会建设,各系心理委员应积极响应心理协会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服务对象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特别关注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后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至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其表现有:偏执型、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及戏剧型等人格;

8、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9、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1、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人;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

重影响等。

第四章 全员教育

第十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一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二条 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心理协会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系学生心理健康的老师每周向辅导员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学生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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