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及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开考前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四)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 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公正原则,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州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或协助他人传递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偷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老的资料,为自己和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撕毁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 (卡) 带出;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考) 号等信息的;
(六) 在本人座位上、附近墙体上及其他附属物上书写有关考试内容的;
(七)传送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 其他行为的作弊。
第三条
监考人员、教师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 (或违纪) 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同一科目有 2份以上(含2份) 答卷答案雷同率达 90%以上的;
(三)监考人员协助实施的作弊行为;
(四)拒绝、妨碍、威胁、侮辱监考人员以及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 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时,对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敬告第七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之6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同时给予记过以上 (含记过) 处分。
第五条
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同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含留校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已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并记入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