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必赢nn699net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必赢nn699net人才培养方案各项标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无悔改表现再受处分的;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全部课程考核平均绩点低于2.0的;
(五)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评议认可、教务处复核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业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受过学校处分后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获录取通知书)的;
(二)学业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学业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参加工作满1年,因工作表现好受到所在单位表彰的;
(四)全部课程考核平均绩点在1.5(含1.5)至2.0(不含2.0)之间,在校期间发表过论文或者取得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的。
第四条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从学业成绩、鉴定材料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为表彰学业优异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无处分和重修记录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4.8至5.0之间的颁发“必赢nn699net一等荣誉学位证书”、平均学分绩点在4.6至4.8(不含4.8)之间的颁发“必赢nn699net二等荣誉学位证书”、平均学分绩点在4.5至4.6(不含4.6)之间的颁发“必赢nn699net三等荣誉学位证书”。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从2022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