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学生社区
“一站式”学生社区·四自教育|学习《学生手册》--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登记或未能通过年检的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务处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根据《必赢nn699net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学〔2019〕42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学术、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赴外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结婚、生育或者离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单位;结婚、生育或者离婚的学生,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开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领导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按照《必赢nn699net纪律处分解除办法》(校学〔2020〕28号)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按照学生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做好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诉。

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

第三十六条对我校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具体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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