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查)纪律。违反考试(查)纪律的,按照《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物品、污染公用设施,影响学校环境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大小字报、海报、横幅、广告,或发布有害信息、虚假广告的。
(四)对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事的。
(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等,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的。
(八)在实习期间,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密信息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