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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考试、考查的规定

时间:2012-12-05   作者: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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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考试、考查的规定

(院教[2008] 2号)

 

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是本院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二条  考试课与考查课

一、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是: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

考试课总评成绩=(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

二、考查科目可以不举行学期考试,若进行学期考试,其总评成绩的评定是: 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

考查课总评成绩=(平时成绩×50%)+(期末成绩×50%)

三、平时成绩的评定由3部分组成,列表如下:

考核形式

平时成绩

学生出勤

平时作业、提问

平时测验

考试课

40分

30分

30分

考查课

40分

30分

30分

第三条  关于考试、考查课期末考试的要求:

一、教师应十分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考试课程每学期要平时测验1-2次(一般在课内进行),期中测验一次;考查课程平时可测验3-4次,期末考核应在全院考试前结束。

二、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指导工作,要求教师做到全面地、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试题内容要正确反映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其中包括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技能等方面。命题的原则是:覆盖面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适中,从易到难,形成适当的梯度;要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能真实反映出学生的实际水平。期末考试应拟定题量和难易度大致相同的A 、B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报专业学院院长(系主任),经专业学院院长(系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择一使用。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集或试题库(卷库),实现标准化考试。

四、考试的形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为口试、笔试(闭卷、开卷),实际操作等,对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基本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实行教考分离。也可参加高校间的统考或联考。

五、监考教师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要严肃考场纪律,执行监考规则,发现违纪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系)、教务处。

六、考试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提倡集体评卷,教师评卷必须严肃认真,依照评分标准给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本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将成绩登录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评过的考卷由课程所在院(系)存档,成绩单(一式3份)报送相关院(系)及教务处。

七、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教研室、系(部)及专业学院要对试卷质量及学生成绩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条  关于平时成绩评定的要求

一、学生课堂出勤的评定要求

(一)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在一门课程全学期缺课(包括旷课、请假)超过总课时的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本课程成绩按“缺课1/3”登录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二)学生每旷课一节,扣除4分,请假1节,扣除2分,本节课迟到或早退扣除1分。

(三)学生课堂出勤得分:

课堂出勤得分=40分-(缺勤扣分累计分)

二、作业完成的数量与课堂提问、练习的评分要求

(一)作业主要包括习题练习、调查报告、小论文、案例分析报告、课外实验报告以及课堂提问、课堂练习等。

(二)布置作业的次数原则是按课程的篇、章、节进展情况而定,要求至少在每章结束后必须布置一次作业。作业的量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由任课老师自行决定,也可以由担任同一门课的教师共同商定。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上交的作业,任课教师可每次批改1/2-1/3,要求每学期对每个学生的作业批改2-3次,并记录学生上交作业的次数及成绩。

(三)作业完成的数量与质量及课堂提问、课堂练习等,占该课程总成绩的30分,其中按时完成作业占10分,作业的质量及提问、练习的成绩占20分。学生每缺交一次作业扣除总分4分,发现抄袭他人作业的每次扣除总分2分,不能按时交作业的每次扣除1分,作业敷衍了事,极不规范、整洁的扣除总分1分,计算公式为:

作业得分=[10分-(缺交、不按时交等扣分之和)]+(作业次数及提问、练习的平均得分×10%)

三、小测验、实践技能测试的评分要求 

小测验一般要求在一学期中安排2次左右,可在学期的1/3、2/3阶段,每次安排30分钟左右。有实践操作的课程,可进行实践技能测试或通过计算机操作等进行小测验。用其各次平均成绩的30%作为平时成绩计入总分。

四、上述3部分的成绩之和的40%(50%)加上期末成绩的60%(50%)即为学生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五条  凡是考试课期末考核卷面成绩低于50分(含50分)、考查课期末考核成绩低于45分(含45分)者,则本课程一律按不及格计算,总评成绩按卷面成绩登录上报。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东168号音乐戏剧学院,招生电话:(0371)6260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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