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nn699net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院教[2008]9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申报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已达到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申报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普通本科生毕业前累计有25学分(含25学分)、专升本学生毕业前累计有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课程补考者;
(五)作结业处理者。
第四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专业学院(系)对本科毕业生从学业成绩、鉴定材料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申报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教务处审定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批准并报经郑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者,由郑州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