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nn699net教材选用及管理办法
(院教[2008] 2号)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入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搞好教材的选用及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任务的前提。为了加强教材的选用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材选用的原则
第一条 择优的原则
在教材选用时要根据教材的思想性、先进性、科学性、启发性等方面择优选用。在一般情况下,优先使用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材和新出版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教材。
第二条 知识新的原则
在同等的情况下,要选用最新近的版本,保持教材适合我国情况的先进性。
第三条 教学上的适用性原则
在教材选用时要根据本院、本系、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选用。既考虑到本专业的纵向课程,又要考虑到相近、相似专业的横向教材的使用。
第二章 教材订购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选订教材
一、各专业学院(系)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年、学期教学任务,会同教研室、任课教师按照选用教材的原则,参照教材征订目录,选订课程教材。
二、各专业学院(系)汇总后规范地填写“教材订购计划单”,每门课程建议列出二种备选教材(注明“第一”、“第二”字样)以及选用人,经专业学院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教材办。教材办对备选的教材优先选订第一种,如第一种无书或不出版,则选第二种教材。
三、在“教材订购计划单”上要同时注明所需的配套教材,如录音磁带、教师用书、光盘等,以便教材办一并购置。
四、教材办将各专业学院(系)的订购计划单,分门别类汇总后拟定出全院的“教材订购计划单”,一式4份,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分别由教务处、教材办、财务处各留档一份,另一份为书商订购单,由教材办负责联系、订购、催办。
第五条 预定时间、数量
一、各专业学院(系)应于每年的5月上旬和11月上旬,根据教学任务,分别提出下年度春季和秋季的教材征订计划,原则上订购本届学生当期所需的教材量。
二、教材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核准后的教材种类、数量予以订购,保证做到教材课前到位。
第六条 特殊情况
一、各专业学院(系)变动、追加教材,须经专业学院院长(系主任)批准上报,经教务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核准后,教材办办理。
二、各专业学院(系)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未经出版的教师自编教材。如确非用不可者,则应先提供样书,经2—3名同行专家、学者审核,专业学院院长(系主任)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列入当年教材订购计划,且仅订购本学期学生使用,不予多购。
三、凡属学习辅导用书,参考资料等教学计划规定之外的用书,教材办一律不予办理。
四、各专业学院(系)在使用本期教材时若发现不合适的情况,应在教材使用后一周内,提出问题,并认真查明原因,然后,依行政组织程序报教务处处理。
第三章 教材验收入库及发放
第七条 教材办对所到教材应严格与“教学订购计划表”核对,验收无误,据实填写“入库单”,并作为教材入账依据。
第八条 教材办要在学生报到注册前做好教材的发放准备工作。学生报到后,凭辅导员出具的班长身份证明,各班汇总财务处出具的教材费收据,由班长负责统一领取教材(因欠交费问题可另行安排时间发放)。教材办应认真填写“出库单”。发放教材时,学生按规定在出库单上签字,并作为教材支出账的原始依据。
第九条 任课教师教材的领用,原则上是同一版本的教材只能领取一次,经专业学院院长(系主任)核准后,填写出库单,作为教材支出账的原始依据。
第十条 为了做好教材的存档工作,每学期根据教材的选用情况,在库存余额中,可向图书馆提供每门4—5册教材作为教材存档与学生借阅,同时办理填写教材出库单。
第十一条 教材办应及时与各专业学院(系)沟通教材到库情况,对不能按时到达的教材或教材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予以呈报。
第四章 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教材办管理员应依据入库单,登记各门课程的教材总账。入库单应依编号顺序保存。编号随学年起讫,学年终装订成册,随账存档。
第十三条 教材发出后,教材管理员应依据出库单(学生班出库单、教师用书出库单等)登记教材支出账,并依编号顺序装订成册,随账存档。
第十四条 教材办应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教材发放结束后,进行库存盘点,建立教材收支明细账。按学院有关规定,结算每班学生用书金额,教师领书金额,库存教材总金额,教材入库总金额,写出教材学年结算财务报表呈报院财务处及有关部门。接受财务处监督与审查。及时公布学生学年教材费支付情况一览表,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 教材学年结算财务报表,必须提供入库单、出库单及库存书等原始单据。报表结果无论是盈是亏,均要说明其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教材学年结算后,封存入库单、出库单及当学年明细账。同时将库存教材余额转入新学年教材明细账。
第十七条 在教材的管理中,由于生源或版本更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教材少量的积压,不能再作教材使用时,由教材办写出教材积压明细账,申请淘汰。经院有关部门每五年集中审批一次,其淘汰教材的总金额可列入冲抵教材库存金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