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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nn699net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2-12-05   作者: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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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nn699net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端正学风,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确保公平竞争,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项考试,指我校所组织的期末考试、期中考试、补考、重修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及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开考前不能按监考教师要求,仍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没有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五)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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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无论得逞与否;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传递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偷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为自己和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撕毁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考场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考)号等信息的;

(六)在本人座位上、附近墙体上及其他附属物上,书写有关考试内容者;

(七)传送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行为的作弊。

第五条  监考人员、教师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率达90%以上的;

(三)监考人员协助实施的作弊行为;

 

(四)拒绝、妨碍、威胁、侮辱监考人员以及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并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同时,对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八条  找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该生的考卷及作弊证据,在考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人员的姓名;暂时扣留违纪考生用于作弊的工具,填写收据或作笔录,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考生的姓名、违纪类型(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和违纪事实(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对应的条款),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签者,两名监考教师签字同样生效)。

 

第十条  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的依据,应当由两位(含两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告知违纪考生“考场记录”中记录的违纪内容。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考场记录”和学生考卷连同违纪考生的专业、班级、姓名及违纪证据送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系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将违纪考生的材料转交本专业学院、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当日有违纪考生的“情况汇报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系应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在半个工作日内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依据第三条或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查证落实,研究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学生违纪情况在本专业学院、系予以张贴通报;同时将“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初步处理意见、考生违纪证据、考生的检查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违纪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主考、监考及专业学院、系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者,依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主考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考卷及时送达所负责的考场内,延误考试时间者;

(二)主考教师未及时将“考场记录”、“考试试卷”报送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系者;

 

(三)监考人员未及时到位,出现迟到、缺席,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四)监考人员未宣读考场守则且检验学生考试证件者;

(五)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吸烟、看书、看报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者;

(六)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者;

(七)监考人员对考场监控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

(八)未经教务处批准唆使学生不参加考试者。

第十五条  对于专业学院、系考务工作人员在考务工作及后续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者,将依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

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原与之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东168号音乐戏剧学院,招生电话:(0371)6260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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