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样规定是因为,按照党章规定,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因此党支部报批以后,如果上级党组织不及时审批,就等于缩短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审批时间拖长,不利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失去了预备期的作用。所以,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