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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赢nn699net章程的通知

必赢nn699net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学校和举办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必赢nn699net。英文名称为 SIAS UNIVERSITY。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 168 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突出国际化的办学特色,全面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民主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依法办事、照章办事。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及各种决议、决定均不得违反本章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学校规章制度、理事会决议、校领导办公会议决议等制度和决议均为无效。

第七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

(一)类型定位: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二)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和继续教育为辅,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三)服务面向定位:立足中原、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学科专业发展定位:构建以管理学、工学、文学为主干,管、工、文、经、艺、教、法、理、医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积极布局新工科、新文科、新医科等学科和专业。

(五)特色定位:坚持国际化办学理念,形成鲜明的国际化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坚持如下办学理念:

(一)办学愿景:办一所国际化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二)教育理念: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三)教育模式:博雅教育+全人教育+融合教育;

(四)学校校训:兼容中西,知行合一。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河南西亚斯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 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 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 推荐校长人选;

(四) 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五) 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杰出校友、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理事 6 或 8 人,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推荐的代表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高度认同、自觉秉承学校办学理念;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届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理事会章程;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退出或罢免;

(三)审定、修订学校章程;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

(五)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定学校预算、决算;

(七)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九)撤销或纠正违反章程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决定;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由理事长确定会议议题并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由理事长指定理事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必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审定、修订学校章程;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定学校预算、决算;

(四)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五)聘任和解聘校长;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以授权校领导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经理事会事先同意,校领导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可以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行政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拟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聘任和解聘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教职工履职情况进行奖惩;

(五)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等,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社会各界、境内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七)主持校领导办公会议,对学校重要事项进行商议、决策和部署;

(八)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 3~4 名,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并决定学校重要问题,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一)校领导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产教融合、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校领导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相关决议、决定,必须经校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必赢nn699net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党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

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领校园文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设立必赢nn699net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国内学生和外籍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全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女性健康成长教育、国际化文化活动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共享学校的教育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出国深造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校园文化等活动,参加团学组织和学生社团,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师生对话会、校领导助理团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主动完成学习任务,培养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三)恪守校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场馆设施;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无正式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任制度。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奖惩和激励机制,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通过教代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

(四)认同和践行学校办学理念和文化,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传道授业解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学科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二级专业学院和住宿书院,形成双院协同育人长效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专业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专业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所在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

(二)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科学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三)负责所在学院师生的思想教育、管理和党建工作,抓好本学院的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

(四)对所在学院的教职工聘任、教师分类管理与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奖励与惩处等,提出推荐意见和依据;

(五)组织本学院与国内外同类学科、专业的教学与学术交流;

(六)理事会和校领导办公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各住宿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住宿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所在书院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抓好育人导师(辅导员)队伍建设;

(二)负责学生的思想引领和课外日常管理与服务,注重学生的行为养成、人格塑造和实践锻炼;

(三)全面负责学风教育与引导、心理健康教育与疏导、学生安全与稳定,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四)负责拓展第二课堂及校园文化建设、素质拓展与自治能力培养,指导学生党团建设、社团活动等;

(五)理事会和校领导办公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和住宿书院均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院的规章制度建设与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第二课堂建设与管理、学生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由校领导主持的专业学院和住宿书院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学生教育教学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双院协同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不断优化。


第九章 学术委员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 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和行业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常务委员、特邀委员、临时评审委员及外籍专家委员五部分人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 17~19 人组成,设名誉主席 1 人、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

第五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分设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五)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各类限额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

(六)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八)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各专业学院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行使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
权。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审定全校的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其他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领导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担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委员任期内若发生岗位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调整。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学校二级学院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三)审核和授予学位;

(四)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申诉、异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家长监督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3-5 人的单数组成,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每届任期 4 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提议时;

(四)应举办者的要求。

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与监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的决议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理事会及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 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 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 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学校及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的通过方可付诸实施。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共青团必赢nn699net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以组织引导服务青年、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能,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在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十条 学校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团组织。学生会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富有国际化特色的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支持外籍教师、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章 资产与财务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亿柒仟玖佰零肆万元整,办学经费由举办者的投入、校内外的赞助与捐赠、学生缴纳的学费、校属单位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费用构成。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的资产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及权益。接受捐赠的财产,根据《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登记表》、捐赠协议、发票办理财务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所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独立核算、集中管理、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统筹兼顾、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必须坚持量力而出的原则。学校投资和支出不得超出学校财务的承受能力。

第七十九条 未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学校不得对外投资、担保。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章 学校与社


第八十一条 学校突出国际化的办学特色,不断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西亚斯学院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共同拓展学生创新创业的渠道和空间。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师生奖优助困,支持学校教学科研文艺和学校建设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按照服务社会、合作共赢的原则,密切联系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创新发展、协同进步。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和年度教学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


第八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可以根据学校的发展,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等相关事宜。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签约、通知以及资产变更等事项。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九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办学:

(一)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主管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办学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财务清算。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财产清偿有强制性规定的,学校财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并按照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顺序依法清算后,如有剩余资产,由学校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


第九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理事会应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章程规定与其不一致;

(二)学校办学类型、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动;

(三)理事会决议认为本章程已明显滞后于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六章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 9 26 日,访校日为每 5 最后一个周六;校歌是《我的西亚斯》。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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