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同学请不要瞒报信息!
瞒报、谎报信息,后果严重!
亲爱的同学们:
疫情发生以来,学校迅速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您的育人导师也在家创建办公条件,非常时期,隔断的是病毒,但隔断不了我们对大家深深的爱,育人导师们通过微信、QQ、电话等多种方式,全面摸排大家的信息,详细了解大家行动轨迹和健康状况,普及防疫知识,做好心理疏导,建立“一人一案”工作台账......这是落实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要求的重要举措,育人导师的职责所在。然而,及时、准确地统计学生疫情相关信息,不仅需要每位老师认真对待、仔细校核,更需要每位同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配合。
大学生是与新时代共同前进的一代,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大学生享受着明亮的教室,老师悉心的教导,如今发生疫情,大学生应该承担起使命与责任,不瞒报、不谎报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上有要求、疫情防控上有规定,也是我们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未履行法定报告职责,缓报、瞒报、漏报、虚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有恶意传播疾病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个人时隐瞒个人时隐瞒前功尽弃
案例一:
深圳市,李某昌隐瞒疫情发生后其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的事实,并瞒报其于1月23日来深圳后多次无口罩外出、且于 1月29日出现过咽部不适外出就医的情况。2月3日晚,李某昌因体温异常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确诊,李某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即被隔离治疗。由于其瞒报涉疫经历和屡次无防护外出,致其所住小区 27人被隔离观察,2名防疫工作人员被居家隔离观察。
案例二: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公安机关通报中透露,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三:
一男子于今年1月22日自驾返回外省过春节。2月1日,其天津家住地信息员在开展在津外地人员春节期间行踪排查过程中,曾电话联系他进行核实,但该男子谎称自己一直在津,春节期间并未返回原籍,致使其居住社区无法掌握其真实行踪,未能采取进一步防控措施。2月2日,该男子返津后,也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告出行史。在老家期间,他曾与老家的亲属有接触,其亲属于2月2日被当地确诊为新冠肺炎,但其仍未将此情况主动向疾控部门、社区组织和医疗机构报告。2月4日,该男子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后被隔离。2月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鉴于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2月8日,该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承诺,严守法律规定,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为早日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待到疫情消散,山河无恙,人间皆安,我们在西亚斯美丽的校园再相聚,加油武汉,加油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