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至13%;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电动自行车4月15日起实施“新国标”;福建将分阶段对11类食品实施信息追溯;《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4月16日起施行……4月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至13%
4月1日起,我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0%降至9%。围绕这项重大部署,今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三项配套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具体而言,在进项税抵扣范围方面,会议决定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将与学生共同用餐
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将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根据这一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规定还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新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4月起实施
今年3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月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条例》中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模式、建设方式及建设要求都提出了制度性措施,特别是在危化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措施的刚性更强。队伍建成以后,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队伍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能够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条例》第三章“应急救援”中明确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4月15日起实施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在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新标准实施前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既不符合新标准又不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在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要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等。
地方新规
福建4月起分阶段对11类食品实施信息追溯
今年4月起,福建省将分阶段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等11大类食品以及涉及的相关具体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2018年6月,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上线运行。今年1月,福建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化“餐桌污染”治理,推进“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 所谓的“一品一码”,指的是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一品一码”可以让食品的来龙去脉有了完整的记载,可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出现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均可通过‘一品一码’追溯到相关的生产、加工、销售者。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4月16日起施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6日起施行。对群众关注的机关经费管理和“三公”经费使用,办法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开支标准;规定机关运行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通过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于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对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配置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为有效减少公车运行费用,办法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
贵州完善法规防止人为电磁活动干扰“中国天眼”
贵州省近日修订《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建立规范防止人为活动影响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的安全运行,明确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承担FAST电磁环境保护职责,加大对FAST电磁环境的保护力度。最新修订的办法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办法规定,FAST电磁波宁静区核心区内禁止擅自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对讲机、无人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游客、访客进入FAST电磁波宁静区开展旅游、参观、考察和科普等活动,应当遵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入FAST台址,减少因人为活动对FAST电磁环境带来的有害影响。办法还进一步调整了行政处罚内容与标准,最高处罚上限由5000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增加了携带电子产品进入核心区、擅自建设运行辐射电磁波设施的罚则,设置处罚额度从1000元至3万元不等。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将适用本办法。办法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保障经费投入。
对于养老机构的规划,办法提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办法还提出,养老机构因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