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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纷纷破“零记录”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

时间:2021-03-07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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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与百姓距离最近的法律,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的联系也最直接、最密切。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两个多月来,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纷纷打破“零记录”,陆续宣判了一批适用民法典的案件,通过厘清争点、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民法典真正从纸面走进百姓生活,让一个个案例成为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教材。

无权代理独占赔偿 未获追认还本付息

2019年9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2月,因该公司员工驾驶叉车在作业过程中意外碰撞到王某,造成王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配偶廖某辉谎称已得到王某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与王某所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领取各类补助金共计110万元,及用于丧葬事宜的费用16662元。事后,廖某辉未按时交付授权书,王某的父母、廖某辉与王某的女儿廖某梅均明确向公司表示不予追认。

2020年10月,该公司诉至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司与廖某辉于2020年2月1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廖某辉立即归还110万余元补助金并支付利息。

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辉未得到案外人廖某梅以及王某父母的授权,且后者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廖某辉超越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同时,该《赔偿协议书》无效系因廖某辉无代理权造成,其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廖某辉对此存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连城法院一审判令确认王某所在公司与廖某辉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廖某辉应返还该公司110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廖某辉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龙岩中院主审法官释法说理,廖某辉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双方均有过错 涉疫纠纷各退一步

2018年7月,某幼儿园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处房屋出租给该幼儿园作为办学之用,租赁期限为8年,并对免租期、租金及交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此后,由于存在无法提供消防验收合格备案凭证、园舍不独立等办学隐患及问题,幼儿园多次收到整改通知书,被要求停止办学。直至2019年7月,该幼儿园才取得验收备案。

合同签订当日,幼儿园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此后便再未支付租金。2020年5月,某公司向连城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幼儿园腾房、支付租金及赔偿逾期交付租金的损失。

连城法院认为,某幼儿园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仅依约支付一个季度的租金后,经催收未再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幼儿园应限期腾房并支付租金、赔偿损失。

某幼儿园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向某幼儿园交付的房屋明显存在使用瑕疵,其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幼儿园虽然逾期未付租金,但是不构成根本违约,《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幼儿园疫情期间停止办学,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租金显失公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幼儿园限期支付租金(扣除3个月),并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某公司交付的房屋明显存在使用瑕疵,无法用于设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幼儿园,幼儿园承租后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整改,最终使房屋符合了租赁目的。此外,某幼儿园作为社会力量自主设立的幼儿园,需要自负盈亏,疫情期间招生受到很大影响,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的利益得以维护,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合情合理。

公共区域私搭乱建 依法拆除恢复原状

2019年3月,龙岩市新罗区旺角一号小区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在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连某聪系该小区一名业主,2019年,连某聪在自家房屋相邻的公共露台上搭盖防雨披,业主委员会向城建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执法大队前往现场核实后回复:根据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复函,经合法批准的建筑物,确有需要扩建雨披、雨棚的,规划部门不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执法大队已督促当事人将落地立柱拆除,仅作为雨披使用。

此后,连某聪又在房屋南面的公共露台修建了假山、鱼池、休闲绿地,房屋西北面长廊上设置卫生间、鸽子笼,并种植绿植,露台的出入口搭设防雨披。2020年1月,业主委员会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连某聪立即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露台及共同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连某聪在公共露台、通道上搭盖建筑设施以及种植绿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有权,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拆除并恢复原状。但就连某聪在露台出入口搭设防雨披一事,根据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复函及法院现场勘验,该搭盖未设立落地立柱,业委会要求拆除前述防雨披,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连某聪应将房屋南面公共露台的假山、鱼池、休闲绿地及房屋西北面通道上设置的卫生间、鸽子笼、绿植拆除,并恢复原状。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业主房屋外的公共露台及共同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业主基于安全需要扩建雨披、雨棚的,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搭建,不得为了个人生活享乐在公共区域内违法搭盖。本案宣判后,经主审法官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互相猜疑发生家暴 法院先发出保护令

石某与钟某于1997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经济原因及相互猜疑对方有外遇,经常产生矛盾。

2019年4月,石某向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已二十多年,一起抚养子女成长,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1月,石某再次向武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查明,申请人石某经常被钟某殴打,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石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向辖区派出所、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妇联送达,裁定禁止钟某对石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钟某骚扰、跟踪石某及其近亲属。如钟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龙岩市首次因离婚纠纷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案件。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本案中,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恶性伤害事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老胡点评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国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主动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说理释法、裁判案件,开启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民法典时代。本期案例中有关无权代理、房屋租赁、人身保护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以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群众民事活动重要遵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普及宣传活动,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民事审判活动当作法治教育的课堂,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明法释理,使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人民群众所知晓、所理解、所领悟,积极运用民法典的规定看待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矛盾,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使民法典真正从纸面走入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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