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深化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规律性认识,不仅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对于生态哲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概念含义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一个生态哲学的概念。所谓生态,其含义就是指“生命态”。在汉语中,“态”有形态或状态之义。在这个意义上说,用生态哲学的观点看世界,就是把世界看作一个以“生命形态”生存着的“活的世界”。这样的世界是一个具有组织性、秩序性的巨大系统。所谓生命态,就是指这个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平衡态”,所谓生存就是指这一系统的“自组织”“自维生”的活动。
但是,在自然界中不仅有鸟兽鱼虫等生命个体的存在,也有山川土石等非生命物体的存在,那么,我们又如何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一个生命的“共同体”呢?生态科学和生态哲学都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个问题的根据:虽然我们不否认自然界中有非生命物的存在,但是,当这些非生命的物体进入到这个系统的组织以后,它们就必须服从这个生命系统的组织与秩序,因而也就成了这个生命系统的内在要素和组成部分。因此,生态哲学认为,生态系统就是自然界的“生命系统”,自然的世界,就是一个生命世界。承认了自然界是一个生命的世界,就必然引出了“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论断。人与自然都是生命,生命之间具有共同的属性,服从着同一种秩序,遵循着相同的原理,具有相同的追求生存的“价值指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承认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里使用的命运概念,是指生命有机体所具有的一种不可改变的、必然的行为趋势、价值指向和最终归宿。生存是生命的天命,因而生存就是一切生命不可改变的命运。同样,如果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也就不能维持人与自然这个生命共同体的可持续生存。因此,人类必须顺势而行,尊重自然生命,保护自然,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看作是人与自然这一生命共同体得以保全的必要条件。
形成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历史逻辑
从古代的农业文明经过近代的工业文明到当代的生态文明,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否定之否定”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形成过程。
农业文明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以自然为中心的。这种文明的主要生产方式是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自然性”:这种生产是由“自然生命”直接进行的,而不是由人直接进行的,因而是一种“自然性生产”——粮食是庄稼自己长出来的,而不是由人在生产过程中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庄稼”才是真正的“生产者”。而农民的劳动只是为这种生产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外部条件,“帮助庄稼”进行生产而已。农民在生产中的作用,只是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在这种生产中,决定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主要条件是自然条件(种子的优劣,土地肥沃还是贫瘠,风调雨顺还是旱涝成灾)。农业生产中这种特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全部关系都是以自然为中心的关系。
工业文明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到了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农业文明时代的以自然为中心逐步转变为以人类为中心。工业生产的生产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工业生产已经不是人对自然的顺从,而是对自然界的改造,从而创造一个在自然界本来不存在的“人造物”;整个生产过程都是由人进行的,人真正成为生产的主体,让自然服从人的意志。从个别人的观点看来,似乎“自动化生产”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自然物(机器、电脑)在进行生产。而实际上,在生产中劳动资料的运动,不过是人的“过去劳动”在运动,因而是人的“过去劳动”在进行生产,生产的全部产品,都是人的劳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