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遏制生态环境损害,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经济学上,对此以“公地悲剧”来解释。全民共享的自然生态环境,如水、空气、森林等“公地”,一旦遭到损害,若没有直接影响到个人或者某一群体利益,常常落得重视不足、疏于追责等结果,进而形成不良示范、造成恶性循环。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赔偿责任人、权利人等,责任明确一小步,破解“公地悲剧”一大步。
近年来,生态损害赔偿逐步走入公共视野,一批“天价罚单”功不可没。比如让人记忆犹新的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于今年8月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刷新国内纪录。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的过程中,贵州发出了全国第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两家非法倾倒工业废渣企业需要承担近千万元的生态修复金额。这些“天价罚单”,有效破解了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推广到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必将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损坏生态等行为的震慑力度。
要让这一制度发挥其最大功效,重中之重就是厘清政府角色,发挥相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根据这一改革办法,省级、地市级政府是赔偿权利人,换句话说,政府要起到一个“带头”的作用。在以往类似的公益诉讼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积极有为,往往是促成事件解决的关键一环。反之,若相关部门消极以对,哪怕民间公益组织再热心、公众呼声再强烈,也难以推动定责赔偿。生态损害到了何种程度需要政府介入,不介入或者介入不及时应该如何处理等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正如有些法学专家提到的,政府部门自身也可能是环境违法的责任人之一,比如违规审批、督查不实,如何厘清权与责等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此外,要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加强政策配套。只有考虑到起诉、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前做好制度设计,才能达到出台这一制度的初衷。比如在赔偿评估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程度、明确第三方的中立站位。空气被污染了,该怎么为损害“定价”?有毒物质倾倒污染土壤,修复需要多长时间、多少经费?这些都需要引入具有足够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再如,在保障执行方面,往往很多“天价罚单”都超出了企业的偿付能力,污染责任人“要钱没有”怎么办?对此,一些地方探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或责任保险制度,乃至“分期付款”等举措都值得借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值得点赞。但也要看到,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尤其是具有污染易、修复难的特点,很多污染一旦造成,罚再多钱也没法彻底修复。有鉴于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兜底措施。只有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转变发展方式上下功夫,才能从源头上保护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