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三农”工作的重心迎来了历史性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未来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方向。基于上述背景,乡村振兴促进法应运而生,于今年4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长期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是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实施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年)》,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的目标任务,即: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之前,虽然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多件有关乡村振兴的规划和文件,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期限都比较短,难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而乡村振兴促进法将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政策中的战略规划、责任主体及推进措施等固定下来,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国家法律长期有效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保障其实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能够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全国各地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职责清晰、目标明确。
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统一应对原则。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逐步凸显出一系列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粮食安全问题、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人才缺乏问题等。针对这些全国具有共性的重点难点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历经三次审议,不断优化完善,规定了统一的原则性的应对措施。例如,针对在合村并居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要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针对粮食安全和个别地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针对人才缺乏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这些原则的提出,为解决乡村振兴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努力方向,确保全国各地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为适应地方特色预留充分创新空间。乡村振兴促进法属于促进型立法,其中的法律规范以激励扶持类规范、宣示宣言类规范、道德提倡类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刚性弱化。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了乡村建设的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范围,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和农民等共同参与的共建共管机制,虽然本身法律责任条款较少,但配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完全可以敦促相应主体特别是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更为重要的是,乡村振兴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农业农村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所呈现的主要问题也不相同,而且乡村由于资源禀赋、地理位置、乡土人情等差异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各具特色。乡村振兴促进法不可能概而论之,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为主全面细致地对各地乡村振兴措施作出统一要求。而以激励扶持类规范、宣示宣言类规范、道德提倡类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对乡村振兴措施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这一特点,不仅克服了传统管理类法律过分注重运用处罚手段来突出法律强制功能的缺陷,有利于更好发挥法律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功能,引导各地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地针对本地特色创新性地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预留了充分的余地,确保全国各地在乡村振兴的实践中进行有效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