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关于骑乘摩托车、电动二(三)
轮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高全市摩托车、电动二(三)轮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现就骑乘摩托车、电动二(三)轮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依法处罚。
二、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轮车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驾驶加装遮雨棚、挡雨帘等附属设施的电动车;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三、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及学校师生等,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特此通告。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