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nn699net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器材借用、损坏、赔偿制度
一、借物制度:
1. 固定资产范围之内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外单位(关系单位)借用,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的情况下,由实验室主任同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借,并办理借还手续。
2. 一般仪器设备(800元以下)原则上不外借,因实验教学使用率较高,以免影响教学。
3. 一般消耗物品,如酒精、棉签等物品的借用,应注意数量及无菌灭菌情况,以保证借用人的安全。
二、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全院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实验、借用中损坏或丢失院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凡是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而造成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但能修复使用者,赔偿维修费。
2. 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部门,令其赔偿。
3. 凡丢失教学、科研用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计算器、秒表等,一律按原价赔偿。
4. 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当时市价的合理价格赔偿。
5. 单价在50元以下、5元以上的实验低值品,因粗心大意造成损坏,可按以下规定 赔偿:损伤微小、仍可使用者,按原价的20%赔偿;如仪器设备粉碎性损坏,按原价的80—100%赔偿。
三、非责任事故的损坏:
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经过鉴定证实,可不予赔偿:如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经过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凡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的当事人,一律填写赔偿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查,主管院长审核,签署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