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是公平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不仅如此,它也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中心议题。
所谓分配正义,主要指的是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而资源的分配是多方面的,在企业有利润分配、薪酬分配和其他福利性的资源分配;在社会则有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方面的市场性的和非市场性的资源分配。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分配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增加了制定一个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公平公正原则的难度。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能够不断地制定出一些规范资源公平分配的原则。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用其几乎一生的精力写出《资本论》,创立了著名的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当时批判的一个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是萨依的所谓“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即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马克思告诉他的读者,企业的利润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创造了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却被资本家以利润的方式全部无偿地拿走了。马克思之后,整个人类都认识到了这个剥削的本质问题,并着手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一种是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即通过无产阶级武装夺取政权的方式,将资本家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来进行生产和消费资料的分配。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解决方式,那就是西方各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的一种利润分享制度。所谓利润分享制度就是企业把一部分利润或增量股权以一定的形式分配给企业的内部职工,使企业职工能够一定程度地参与分享企业的分红。100多年来,这种利润分享方式不仅惠及企业的管理阶层,也不同程度地惠及企业的普通员工。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除了高科技企业迫于技术劳动者的跳槽压力和由此而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而不得不在企业内部实行员工分享制度以外,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更应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很少考虑劳动者参与利润分享的问题。
当我们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分析时,我们会发现,企业劳动者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享是不合理的。现代经济学已经有了一种成熟的结论,即企业的投资如果不承担风险的话,它的市场收益等于其市场利息。这就是萨缪尔森讲的,“不承担风险的投资收益等于市场利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对自己的投资不承担任何风险,那么他的资本收益就是其全部投资额的市场利息。一个投资1000万的企业,如果一年内获利500万,当年市场利息为5%,那么这个企业的纯粹投资人(假定他不承担风险)收益是100万,其他收益是400万。按照传统理论,这400万就属于企业的风险收益和企业主收益。但是,在今天的情况下,不但投资人不一定承担风险,企业主也同样不一定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而且,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的风险收益成为一种可以单独计算的东西。这就是说,在企业效益好的情况下,去掉企业的市场利息和风险收益以后,企业还有第三部分收益。传统上,经济学家把这第三种收益说成是企业主的收益。但是,不承担风险的企业主,如国有企业和各种基金会的投资,他们的企业主是谁呢?有人可能会说是这些企业的领导层。既然是领导层,就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实际上,这一部分的企业收益就是这个企业的活劳动收益,它是应该在企业内部按照每一个人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我把企业的增量产权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过去的劳动收益,即投资收益;一部分是风险劳动收益,一部分是活劳动收益。这是我对利润分享制度的一种解释。
在企业的收益中,有劳动者的过去的劳动即资本金所应当得到的部分,有劳动者的风险劳动所应当得到的部分,也有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活劳动所应当得到的部分。这就是我们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理论推论出来的一种劳动产权制度。只有在各种劳动要素都得到了合理的财富回报以后,我们才能说这种分配是公平的。
总之,农民也好,工人也罢,其要素所有权应得到制度性的承认和保障。不要使他们因这种财产权的缺失而成为低收入者以后再对其进行救济,而是要首先以好的产权制度来促进多数人富裕起来,使得对低收入者的救助、保障成为只是针对少数人群的福利政策。如果说这两者都属于分配正义的话,那么前者是分配中的大正义,后者是分配中的小正义。前者比后者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