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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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8 访问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国家、各级政府和学院为批准立项的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和社会调研等具有前瞻性的科研活动所下拨的科研资金。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学院立项和政府立项两种形式,按不同的款源单独核算。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核算,根据科研项目的管理分项核算。政府下拨的课题经费按规定学院提取5%的管理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在学院教务主管院领导和科研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实行科研项目负责制。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前,科研部门必须编制《科研经费及材料预算审批表》,预算审批表一式四份,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和科研单位各留一份。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科研经费及材料预算审批表》的范围和金额进行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报销时认真填写报账审批单。科研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学科时,相关费用应先由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再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办、主管院长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结余由学院科研办负责调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科研经费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时,应向批准机构写出书面说明,获得批准增加预算额度的,可持批件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费用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即票据必须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同时还应保证票面整洁、字迹清晰,金额大小写相符,虚假和非法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费用的报销票据应分类粘贴,报销时应列明清单。科研项目涉及物资采购时,应按照《物资采购报销管理办法》的程序执行;涉及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图书)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发生旅差费应严格按照《旅差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对重点项目的开发,不可避免的旅差费超支,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控制在经费范围内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获取与本业务相符的合法票据,不得擅自找票替代。情况特殊的,应由项目经办人写明情况,经其项目负责人和院科研办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对学院所有科研项目进行费用决算,并编制《科研项目费用明细表》,以专题形式向学院管理机构汇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