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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岗位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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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岗位交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会计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调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办人员,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从事会计电算化岗位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处长、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处长、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主管财务的院长负责监交,必要时可派专职人员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五条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六)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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