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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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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在理事长领导下的主管财务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院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和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在理事长、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并代表学院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六条 学院所属的二级机构,其会计业务必须接受学院财务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院二级机构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向财务处上报会计报表,严禁滞留应上缴的各项收入。
第八条 学院财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财务部门负责人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十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共同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预算编制必须遵循“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以收定支”的原则,即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变化,又要尽量测算可实现收入的情况。
(三)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在确保人员经费开支和教学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学院各部门既是预算编制
的参与者、受益者又是执行者。在享受经费使用权利的同时,又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办法
学院实施弹性预算法。弹性预算法是指编制预算时根据学院资产、人员及相关业务的变化对相关收入和支出进行测算的方法。
学院预算的编制,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编制年度预算要在认真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摸清收支增减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 预算审批程序:
(一)根据学院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院内各经费收支的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收支的项目和数额,经财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原则汇总后形成建议方案,报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再由财务部门编制正式的学院年度预算,并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学院正式预算的审核、批复以及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院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支和自行调配。财务处按照“归口管理、包干使用”的经费开支原则,将公用经费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各部门按经费的性质和用途掌握使用,财务处对经费实行指标控制,并监督各部门的使用。
(四)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应由该部门向财务处作出增加用款计划的申请报告,经学院领导研究后,方可追加预算指标。对重大财务开支的预算追加,须经财务副院长和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学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证收入合法、合理。
(一)学院的各项“规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管理的规定全部缴存开户银行。
(二)学院的各项“规费”收入,统一由财务处办理,全部纳入收入预算,院内其他部门都不得办理“规费”的收费业务。
(三)向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科研成果的转让等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并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学院的预算收支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收入是指学院经营机构按规定上交学院的各项收入。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院支出主要包括: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及基本建设支出。
(一)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基本建设支出,在保证学院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学院财力许可,统筹安排。核定的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内容。
第十九条 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学院年度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各院、系、处(室)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超过 3万元的,须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对学院未纳入预算的特殊、重大财务开支须由理事长和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项目应成立由学院有关部门参与的招标组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和审查。对于违反支出规定的各类事项要及时纠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内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收支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年度收支差额和偿还学院发展贷款本金。其他分配方式由理事长安排决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上级拨款和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科研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助学基金和紧急援助基金等。对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实行“先提后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透支、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形成和使用
(一)科研基金主要是指国家、各级政府和学院为批准立项的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和社会调研等具有前瞻性的科研活动所下拨的科研资金。科研经费包括学院立项和政府立项两种形式,按不同的款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修购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要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三)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工资总额及学院结余的规定比例提取转入的,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开支。
(四)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五)学生奖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发放学生的奖学金。
(六)助学基金和紧急援助基金是由国内外各种捐款、捐赠组成,用于向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或无息贷款。
(七)助学贷款基金由国家银行拨款,用于贫困生学费贷款,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法规。严禁收入现金不记账,代保管账外现金,必须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数额一致。
基本存款账户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的银行开设,严禁多头滥设账户。
(二)“应收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体现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认真清理,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
对于长期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在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经办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请主管财务院长和理事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处理。
(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尚未耗用资产。主要包括各种材料、教材、燃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这类物资的存储和保管对学院的各项业务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存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认真做好月末和年底的清查工作,对于盘亏、盘盈、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学生用桌椅和家具等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按不同性质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逐级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固定资产的处置净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学院主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般在季末或年末进行重点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以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必须出具可行性报告,报财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和理事长最终审批。对外投资的收益要全部上交学院财务。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款项等。
(一)“短期借款”项是指学院因发生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学院借入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学院资金的不足,扩大办学规模,加快学院的发展速度。申请借(贷)款,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学院的偿还能力,严格控制借(贷)款规模,并对借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的资金计划和渠道,明确学院与资金使用部门的经济责任。
学院负债情况必须在财务账面上真实准确地反映。
学院借(贷)款权力由理事长和主管财务院长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借贷业务。
学院对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事业支出;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以及修建固定资产期间的,计入资产的价值。
(二)“应付款项”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以及学院按规定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该类款项的使用权不属于学院。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按学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作好可行性分析和投资风险预测,并及时进行结算和清理,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处应定期向理事长和主管财务院长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资金变动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节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资金变动的基本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指标是对学院事业发展和办学效益的综合反映。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学院贯彻国家财经法纪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财务监督是由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纪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财务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也要履行对学院内各单位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条 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在实施中,应将三种形式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对学院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是:
(一)监督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实施;
(二)监督学院经费收入与管理;
(三)监督学院经费支出与管理;
(四)监督学院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的管理;
(五)建立健全学院各级经济责任制;
(六)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学院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给予正式答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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