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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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8 访问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资金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成本,保护学院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年度基建计划,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第三条 基建财务工作应强化内部会计监督和稽核制度,做到职能分工到位,职责权限明确,健全财务手续,依法接受学院法制督察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杜绝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未经基建主管院长和财务主管院长审批、签字的工程付款,不得予以支付。
第六条 基建财务人员根据以下条款审核付款资料:
(一)支付工程进度价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并须报送工程进度证明资料;
(二)支付新建和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一般应不超过工程预算的60%,余款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决算后结算;
(三)未取得决算审计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
(四)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第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工程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超过合同约定付款进度的;
(五)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且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和工程资料说明其原因的;
(六)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八条 所有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基本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必须至少在一周以前,向财务处报送书面用款计划,以便财务处筹集、调度基建资金。
第九条 基建付款结算方式:
(一)新郑地区主要以转帐支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外地主要以汇票方式结算;
(三)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金额超过3000元的结算资金,不得用现金支付;
(四)用银行结算票据支付基建款项时,应开具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不得开具无金额的空白支票。支付款项取得发票(或收据)印章必须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全面反映基建工程项目成本,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基建财会人员要做到定期报告基建付款情况和年度基建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提示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基建工程财务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条款内容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