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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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8 访问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货币资金管理,根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涉及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经济业务称之为货币资金业务。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权限
第三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学院设主管财务院长并授予其资金使用审批权,超过3万元的支付业务必须由主管财务院长批准。重大货币支付必须由学院最高管理者直接或授权批准。
第四条 根椐学院现金支付审批权限规定,各专业学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可以审批1000元以下的支付业务。对越权审批的支付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应及时向财务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 财务处设现金出纳员和银行出纳员岗位,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进行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批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货币收支业务。出纳员对会计凭证有最后审核权,对有疑问的会计凭证出纳员有权拒决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货币资金业务管理
第七条 出纳员应严格做到逐日逐笔登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账账相符、账款一致。
第八条 出纳员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每月末按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跟踪落实。银行对账单及其调节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期末应作为会计报表必要附件归档保管。
第九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日库存现金量以3至5天的零星开支为标准。各部门需要大额现金时(超过30,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
第十条 任何人均不得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规范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
第十一条 出纳员不得坐支现金,不准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更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货币资金管理部门,院属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截留各项资金。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备用金制度,管理职工因公借款或其他内部往来款项。职工因公借款最大现金支付限额为20,000元,物资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出纳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妥善保管和谨慎使用印鉴(卡及章),并认真保管金柜钥匙,不得遗失。
第十五条 出纳员应每日编制“现金流水日报”,使财务领导及时掌握资金动态。财务主管人员应坚持现金盘库制度,保证货币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做好支票签发管理工作,签发支票时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和收款单位等。
第十七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出纳员不得单独办理收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
第十九条 各种现金性票据(支票、汇票、收据等)建立保管领用程序,严禁一人独自管理。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及收款单位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之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