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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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8 访问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保证工程竣工决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和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学院经费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园林建设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和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应按程序立项和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合同签定后,合同副本和立项书等资料应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对施工中的工程派出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做好施工现场记录。
第五条? 已完工的工程,基建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基建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决算等材料报财务处决算部门按程序实施工程审计决算。
第六条? 基建部门负责竣工工程决算材料的收集、报送。对工程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审计决算。报审单位必须保证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上报的工程决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前工程预(概)算书及竣工后完整的工程决算书;
(三)由工程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招标中标书、工程竣工图纸;
(五)工程设计、施工变更及工程用工签证资料;
(六)按合同规定由甲、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合同(或招标中标书)、价格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七)隐蔽工程资料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八)与工程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九)所送资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必须是资料的原件。
第八条? 工程项目报审前,基建主管部门应进行初审和核对,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内容包括:
(一)对照工程任务书及施工图审核工程完成情况,无论是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要反映清楚;
(二)施工过程中对学院设施有无损失、损坏需要赔偿情况;
(三)由于工程质量、进度、延误工期等需要罚、扣款等情况;
(四)施工部门用水、电的单价和数量的签认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决算部门对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已竣工的预(概)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签收,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已竣工工程应及时进行工程审计决算。
第十条? 工程审计决算报告应在竣工资料签收完整、委托施工方和工程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计(中介部门)确认之日起35天内完成。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对审计决算报告结论有异议,由财务处决算部门、基建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审计(中介部门)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核实解决。
第十二条? 经过决算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报主管院长批准。财务处根据批准后决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凡未经审计决算的工程,工程付款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的60%。
第十三条? 对于竣工并已审计决算完的工程,其所有的图纸、资料和《决算审计报告书》应由财务处决算部门会同基建办报送学院档案室归类存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