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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关于修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用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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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5号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关于修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用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用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修订  办公用品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2

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室       20111124日印发

附  件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办公用品的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品分类

办公用品分为日常消耗品、日常耐用品、业务消耗品三类,各类办公用品的范围如下:

(一)日常消耗品类:圆珠笔(芯)、水笔(芯)、铅笔、钢笔、白板笔、笔筒、橡皮、墨水、回形针、大头针、装订针、削笔刀、订书机、稿纸、笔记本、会议纪录本、信封、文件夹、固体胶、胶水、胶带、标签纸、涂改液、皮筋、票夹、印台(油)、文件框、图钉、剪刀、美工刀、拖把、灰斗、扫把、垃圾袋等。

(二)日常耐用品类:计算器、电话机、多功能插座、U盘、移动存储硬盘、内存条、键盘、鼠标等。

3.业务消耗品类:打印纸张、硒鼓、碳粉、墨盒、色带、打印机墨水、档案盒、档案袋、软盘、刻录光盘等。

二、办公用品经费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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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消耗品类

1.按专职员工每人每月8元,工勤人员每人每月3元,兼职教师每人每学期10元的标准定额。

2.新招聘教师及行政人员首次领用物品:由各部门(院部)资产管理员持新员工报到条到资产管理中心领取,标准如下:

资料框1个,笔筒1个,订书机1个,剪刀1个,裁纸刀1个,双卡文件夹2个。

3.员工岗位调整、变动时,首次领用物品应办理移交、转移手续。

(二)日常耐用品类:

1.耳机、计算器、电话机、多功能插座:根据工作需要向资产管理中心提出领用申请,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发放。

2.U盘、移动存储硬盘:教学单位以各教研室为基本单位,每单位配备U盘、移动存储硬盘各1个;行政部门以各处、室和中心为基本单位,每单位配备U盘、移动存储硬盘各1个;后勤集团以各中心为基本单位,每单位配备U盘、移动存储硬盘各1个。

U盘、移动存储硬盘的容量,以购买时该产品市场上各种零售容量的中间值为参考。

3.内存条、键盘、鼠标等电脑配件:根据学校计算机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向资产管理中心提出领用申请,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发放。

(三)业务消耗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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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印纸张、档案盒、档案袋、软盘、刻录光盘、双面胶、胶带等:每学年末各单位向资产管理中心申报下学年上述用品的耗用计划量,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上学年的实际用量核定各单位下学年耗用计划。如单位无重大业务变化,每学年耗用计划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学年实际用量的105%。

2.硒鼓、碳粉、墨盒、色带、打印机墨水:根据学校计算机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向资产管理中心提出领用、更换申请,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发放,领用时必须交旧领新。

三、办公用品领用及管理

(一)所有办公用品以部门为申请单位,每月集中一次领用,兼职教师由各部门每学期集中一次领用。领用时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用品领用单》到资产管理中心领用。

(二)所有办公用品由领用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三)各部门应按核定的办公用品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把好申购和领用关。

(四)个人领用台帐由各部门建立,资产管理中心分别对各部门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帐。

(五)办公用品若被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六)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学校挪作私用,员工离职时应将所领物品一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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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严控制耐用品或可用作民用的办公用品领用。U盘、移动存储硬盘、鼠标、键盘、耳机、计算器、电话机、多功能插座等可保持原貌的耐用品必须交旧领新。

四、附则

(一)本规定不适用校领导、理事长办公室、校办文印室,上述部门的办公用品按实列支。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暂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资产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此前相关文件及公告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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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一、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规定

(一)校领导

1.家具:每人大班台(2200*1000*760mm)一张(参考单价:2000元),大班椅一张(参考单价:1200元),班前椅二张(参考单价:600元/张),文件柜(2300*450*2000mm)一组(参考单价:2300元),沙发(1+1+3+大小茶几)一套(参考单价:2000元)。

2.设备:每人台式电脑一台(参考单价:3300元),A4黑白一体机一台(参考单价:2300元),冷暖两用饮水机一台(参考单价:210元),固定电话机一部(参考单价:150元)。

(二)专业学院(部)院长、书记正副职,行政党务中层领导(处级)正职

1.家具:每人大班台(1800*950*760mm)一张(参考单价:1800元),大班椅一张(参考单价:900元),班前椅二张(参考单价:500元/张),文件柜(1800*450*2000mm)一组(参考单价:1600元),沙发(1+1+小茶几)一套(参考单价: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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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每人台式电脑一台(参考单价:3300元),A4黑白打印机一台(参考单价:1300元),冷暖两用饮水机一台(参考单价:210元),固定电话机一部(参考单价:90元)。

(三)专业学院(部)系主任正职、行政党务中层领导(处级)副职

1.家具:每人大班台(1600*950*760mm)一张(参考单价:1500元),大班椅一张(参考单价:600元),铁皮文件柜一组(参考单价:450元),沙发(1+1+小茶几)一套(参考单价:800元)。

2.设备:每人台式电脑一台(参考单价:3000元),A4黑白打印机一台(参考单价:1300元),冷暖两用饮水机一台(参考单价:210元),固定电话机一部(参考单价:90元)。

(四)专业学院(部)秘书

1.家具:每人普通办公桌(1400mm或1200mm)椅一套(参考单价: 500元),铁皮文件柜一个(参考单价:400元)。

2.设备:每人台式电脑一台(参考单价:3000元),A4黑白打印机一台(参考单价:1300元),固定电话机一部(参考单价:90元)。

(五)专业学院(部)专职教师

1.家具:每人普通办公桌(1400mm或1200mm)椅一套(参考单价:500元)。

2.设备: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师每人台式电脑一台(参考单价:3300元),其余专业学院(部)每三名教师一台,不足三人按三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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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辅导员

1.家具:每人普通办公桌(1400mm或1200mm)椅一套(参考单价:500元),铁皮文件柜一个(参考单价:400元)。

2.设备:每一名辅导员配备台式电脑一台(参考单价:3000元);每个辅导员办公室A4黑白打印机一台(参考单价:1300元)。

(七)行政党务部门专职员工

1.家具:每人普通办公桌(1400mm或1200mm)椅一套(参考单价:500元),铁皮文件柜(参考单价:400元)按需申领,上限每人一个。

2.设备:按工作岗位申请台式电脑(参考单价:3000元)、黑白打印机(参考单价:1300元)、固定电话机(参考单价:90元),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核定配备。

二、非标准办公设备配备规定

(一)空调

部门办公室需要配备空调,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业管理中心确认需要安装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装配备。

(二)笔记本电脑

学校原则上不配备笔记本电脑,部门因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配备的,须由主管财务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配备。

(三)数码相机、摄像机及配件

学校原则上不配备数码相机、摄像机及配件,如因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配备的,须由主管财务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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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印机

每专业学院(部)配备复印机一台(参考单价:12000元),行政党务部门因工作要求需要配备复印机的,须由主管财务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配备。

(五)饮水机

学校办公区配备饮水机,由资产管理中心核定配备。安装直饮水系统的办公区不再新配备饮水机。

(六)其他非标准办公设备

学校各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配备上述办公设备之外的,非本部门工作业务需求的设备(如扫描仪、传真机、录音笔、对讲机、碎纸机、录音机、DVD机、刻录机、电视机、冰箱、保险柜、电动车、三轮车等),须由资产管理中心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单价1000元以下)或主管财务校长(单价1000元以上)书面批准后方可配备。

(七)各部门因其他原因需要增加办公设备的,从本部门预算外经费(创收结余、学校奖励等)中列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三、附则

(一)已经享受学校笔记本电脑津贴的教职工不再配备办公电脑,不统计入标准办公电脑配备教师基数。

(二)学校采购部门可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设备的参考价格±10%的浮动范围内自主定价。如价格超出上述浮动范围,需要向资产管理中心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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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资产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四)本标准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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