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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日常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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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财〔2016〕1号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日常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日常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经校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4日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日常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预算管理,规范学校日常经费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经费是指学校为教育教学管理而发生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行政办公、教学、各项活动、科研、物资采购及维修费等。

  第二章 日常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日常经费支出以审定的学年预算为基础,并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日常经费报销时,应按预算管理要求选择预算项目。

  第三章 日常经费的报销

  第五条 办理报销业务时,必须取得与本业务相符的正规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电子发票),单位自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第六条 所有票据应按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填报,具体包括:经济业务内容、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物资采购发票(含超市购货发票)应附供应商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资采购清单。票据付款方名称除电话费票据可以使用职工个人姓名外,其余统一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日常经费报销的业务票据应分类粘贴,不得涂改、挖补。

  原始票据不慎遗失,应由原开票单位出具原始票据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因公出差的机票、车票不慎遗失,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复核签字。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大型活动需购置的服装和专项补助,以及教职工和学生因公意外伤害享受的专项补助,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发放的补助津贴,属于学生的,汇入学生个人账户,属于教职工的,并入当月工资计发,但教职工的特困专项补助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单独支付现金。

  各种教学管理的评估、评审活动发生的专项补助,在学校未出台费用标准之前,暂按本条执行。

  第八条 工资支出及社保费用由人力资源处编制报表并由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签字。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学术交流、考察)、各种培训、拓展活动的费用报销,应出具由主管校长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校属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超过1500元(含1500元)的,需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其他公务接待标准仍按《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日常经费报销时应完整填写报账审批单,按照部门主管领导、会计、财务处长和结算中心的顺序进行报账;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应由主管校长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除主管校长审批外,还应由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批。

  各部门采购物资时,应按规定先填写《采购申请单》,单次采购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进入采购立项程序并签署合同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物资、服务采购价格审核的,应按《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物资、服务采购价格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讲座单场次讲座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应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讲座费用应汇入讲座人的银行账户,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应按照经费来源渠道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有财政拨款的执行《河南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校内承担的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应出具派车单并由运输中心审核签字,并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凡报销出租车费用的不再享受当天的公杂费补助。

  第十六条 各种押金的清退由主管部门领导签批,清退时汇入原押金交款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正规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报销。因公借款逾期经催告仍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继续借款,并按逾期时间计算利息,利率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该利息将通过借款人工资扣除。

  第十八条 各部门获得的奖励,可提取50%的现金,另50%作为部门自有资金管理。自有资金适用范围包括部门职工慰问、节假日活动等职工福利项目,报销时应取得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创收所得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部门教育教学环境改善,包括增加设备、职工拓展、职工培训、购置图书等,不得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报销时应取得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条 为准确核算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应在公务活动完成1个月内,持原始发票或凭据,按财务报销流程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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