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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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1-16 访问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文件
院财[2013]4号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关于修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决定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修订 教育收费 管理办法 通知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附 件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外国留学生(学校对其他类型的学生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及委托代办出国留学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是组织和管理各项收费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申报,并对收费工作付诸实施。
第四条 财务部应做好教育收费的核算与统计工作,保证教育收费及时入账,对欠费学生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各专业学院(部)和教学管理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圆满完成教育收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部)为教育费用催缴工作的重要责任部门,其收费率作为年终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纳入人事KPI指标考核。
第六条 财务部在收取教育费用时应开具收费凭据。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教育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项目等,所有收费项目均按年收取,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第八条 代收项目是指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而代为收取的教材费、体检费、医保费、军训服装费、校服费等,并按照零差价低成本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项目的正式票据在学生发生代收项目时由服务供应商提供,财务部只开具临时收据。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代收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其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校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区分中方学费和外方学费两部分,其中中方学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外方学费按照外方教学机构在河南省发改委备案的收取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学年第二学期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全年应收项目的50%缴纳。
第十二条 须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的学生,中方学费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因外校转入而发生的学分评审、补修学分费用,依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授予境外学士学位教育项目的收费及管理办法》(院发【2003】12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关于国际交换生的收费规定,依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院外【2010】16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开学报到后,凡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交纳学费的,依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院教【2011】15号)执行。
第四章 助学贷款及缓、减、免学费的规定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是国民非义务教育,受教育者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教育费用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其诚信品质的具体表现。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拮据难以足额缴纳学费的,可办理助学贷款和缓交学费申请。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依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院学【2008】32号)执行;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学校提出缓缴学费申请,经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即可缓缴部分学费,但必须于缓缴期限之前缴清全部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劳动合同约定,本校教职工子女可享受50%学费减免优惠待遇,但住宿费、代收项目、中外合作项目的外方所有费用均不享受此项优惠。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及特殊专业的学生,由该生所在院(部)提出减免标准和申请,报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可减免部分学费。
第五章 退费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住宿的,凭校学务处提供的走读证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扣除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的住宿费后,将剩余住宿费如数退还学生。具体依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走读办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提出退学申请的,以学期为单位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计算,即自开学报到缴费之日起(银行划扣或转账的以银行记账日期为准)7日以内,扣除本学期学费的10% ;8-15日以内,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的30%;16-30日以内,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的50%;超过30日的,本学期学费、住宿费概不退还,但代收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申请退学的,除报名费、注册费、美方学分费(受国际教育体制差别的影响,中外合作项目的外方课程一经注册,其学分费恕不退还)、教材费(专指外方提供的原版教材按定价收取20%的折旧费,学期期末收回;影印版教材按原价卖给学生,不再收回)和管理费,按照国教院有关规定办理。其他费用均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住宿退费的,根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出示当地武装部门开据的入伍通知书,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后,剩余部分如数退还。
第二十四条 单招生已参加入学培训,但在军训前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剩余部分如数退还。若军训之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办出国留学人员因故不能出境的,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其余款项全额退还。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于每年12月进行一次教育收费项目清算工作,主要涉及:
(一)因调整专业而产生的学费差异;
(二)因交军训服装费、校服费而未领取产生的差异;
(三)因领取教材而产生的差异;
(四)因住宿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等突发特殊情况提出退学申请的,可持相关证明办理退费手续,财务部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代收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定,以及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学业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概不退还,但代收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的,必须交清当年应缴的各项费用,否则不予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复学后,其教育费用应按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的标准缴纳。
第三十条 留(降)级学生的教育费用按所留(降)年级当年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应补缴学分费和补考费用,其收费标准区分专科、本科、双学位中方学分,根据教务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办出国留学人员的代收项目,一律根据外方学校标准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委托代办合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办法》即日作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