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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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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创收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进一步调动各部门的创收积极性,规范创收收入、支出、分配等行为,根据学校教学、财务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广开渠道,努力挖潜,整合资源,积极组织创收活动。

第三条 创收活动必须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创收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 创收活动要经过可行性研究,并向创收管理单位提出立项审批申请。

第五条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能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正常工作,不得将教育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强迫学校学生参加各种创收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把预算内资金、代收费资金转作创收收入。有违反规定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创收范围

第六条 创收活动是指在正常的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之外,以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资源或以学校的师资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咨询、技术服务、学术成果转让等活动。包括:

(一)非学历教育及各类辅导和培训(含专升本、考研、自考辅导,职业证书、认证培训,托福、雅思、密九培训及出国英语培训等)

(二)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学术成果转让、教学师资资源(含为公司企业做专项培训、专业技术设计、商务策划、市场调研、管理咨询、调研报告,校外合作培训委派师资等)

(三)利用学校资源开办音乐、舞蹈、体育培训班

(四)凡是涉及占用学校资源取得的报名费、组织考试费等收入(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除外)

(五)利用实验室等资源对外承接业务(教学用机房和图书馆阅览室除外)

(六)各单位通过协调和努力,主动联系、接洽、承接的会议、培训、演出等(由学校和专业学院安排和计划的学术会议除外)

(七)其他创收项目(由创收管理单位确定后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由学校安排的校际间、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以及由学校承办的大型、传统活动项目不属于创收范围。

第三章 创收管理单位及管理原则

第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创收的行政管理职能单位,财务处是创收的资金管理职能单位。

第九条 教学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各种创收活动立项,为创收活动合理分配、安排、协调教学资源。

第十条 未经教学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利用学校的资源进行创收活动。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同教学资源管理办公室合作,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方可使用学校的资源开展相关活动。否则,不允许社会培训机构在学校开展任何类似创收的活动。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对其清理出校园,并根据其侵害学校权益的情况,进行司法程序。

第十二条 创收活动项目的组织人为第一责任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展创收活动,要明确第一责任人作为该项目的组织人。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创收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学校各单位的创收收入进行核算、分配、监督。

第十四条 创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学校统一收据,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坐支、截留或转移创收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违规收入,并追究创收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创收分配办法对各单位的创收进行提留和分配。各单位创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必须经各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才能在创收收入中开支,严禁在各单位的预算经费中开支,否则财务和审计部门有权按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创收收费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按规定可由学校自定收费标准的项目,须报财务处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创收分配办法

第十七条 各类创收分配均为税后分配,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创收收入在上缴学校后,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结算后下拨到相应的经费专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类创收收入的20%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80%由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创收支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四)类创收收入在扣除支付给外单位的报名费及考务费后,20%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80%由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创收支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五)类创收收入的20%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20%上交学校作为设备维修基金,60%由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创收支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五)类创收收入最后所得利润25%作为本单位发展基金,35%作为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40%作为本单位自主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六)类创收的最后所得利润60%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40%返还承办单位自主支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七)类创收收入分配方法,由创收管理单位核定后,报学校有关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创收活动中,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创收管理单位、教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根据学校的需要不定期出具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创收管理单位将根据创收的具体情况,将对创收范围和分配比列进行重新调整,以保障创收活动更加健康有序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资源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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