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境或出国人员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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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8 访问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因公出境或出国人员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临时因公出国人员费用的开支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外字【2001】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留学和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在保证正常国际学术交流的前提下,应严格控制临时出国人员的数量,防止公务出国福利化。
第二章出国补助标准
第四条 零用费标准。出境或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达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境或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金;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五条 伙食费、公务费等标准,按财政部财外字【2001】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六条 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补助12美元/天。
第三章 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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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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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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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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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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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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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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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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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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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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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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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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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宿标准
第七条 所有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财外字【2001】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 差旅保险
第八条 对于经常出差的员工,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为其购买一份公共交通事故保险。
第九条 非经常出国的员工,学校可在出差前为其购买20万人民币的保险金。
第六章 其他费用
第十条 外国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增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劳务收入等,除学校另有规定者外,应予以上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代理组团,由学校支付总包费用的出境或出国人员,除组团单位对总包费用列明开支范围外,境外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发给或核报其他费用。由境外机构提供出境或出国经费的人员,此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如果出境或出国人员选择配偶陪伴同行,则所有额外的费用均由出境或出国人员负担。出境或出国人员不得将自己因公出境或出国的机票或车票兑现去购买二张票。出境或出国人员如果愿意,可以调整舱位以陪伴其配偶,但应谨记,学校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舒适的旅行条件以保证他们在到达目的地后精神焕发地去执行公务。
第七章 出国费用报销办理
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出境或出国应先由其所在部门编制费用预算,经报请财务部和审计督察办审核批准方可执行,该预算为出境或出国费用报销的重要凭据。所有出国单据必须由校级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处方可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我校教职工回国后,应持出境或出国预算以及在境外或国外开支的原始单据按照《费用支出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应提交“外出日程表及工作任务书”,校级主管领导应认真审核并在“外出日程表及工作任务书”签字。“外出日程表及工作任务书”是出国差旅费报销的重要附件,否则财务处将不予报销有关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 考虑到学校教职员工出国机会较少,在工作时间宽松的条件下,学校允许出国人员做短暂停留借以旅游观光,但观光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果是顺路观光则按比照正常出国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十六条 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
第八章 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出境或出国人员在境外或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需馈赠或宴请的,应事先连同出境或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中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参见附表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出境或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境或出国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学校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学校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九条校级领导、各专业学院及行政处室领导应做执行制度的典范,严格审核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从严掌控经费预算的开支情况,杜绝一切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事情发生,防止因控制或审查不严导致学校经费流失,特别注意虚报、瞒报费用以及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出,即处以虚报费用的三倍以上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以严重违纪行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