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职工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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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8 访问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职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职工借款事项的管理,规范学校职工借款事项,根据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新高校会计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是指职工(含非专职人员)因公务或其他事项向学校申请支付现金的事项。
第二章 借款的办理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借款,必须按要求填写《借据》,即字迹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借款用途说明简洁扼要。
第四条职工借款应按照各分院系或部门主管领导、会计、财务负责人和结算中心顺序办理。超过1万元(含1万元)须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还须审计办审批。
第五条因公出差借款,应出示校领导批准公出文件,会计人员根据公出批准文件所示时间、地点按照《旅差费报销规定》测算所需费用,做到旅差费事前控制。
第六条专项采购借款,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合同编号;零星采购借款实行备用金制度,给予专业采购人员不超过2万元的采购周转金。
第七条 职工借款额度受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职工因采购发生的借款不得过高,超过1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对公付款业务一律采取转账支票、电子信汇等银行对公结算。
第八条 其他借款,可以直接在《借款单》上注明借款事由,没有填写事由的,财务部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 借款的管理
第九条 除采购备用金外,职工借款应及时报销冲账,冲账原则为在该项借款业务报销时,全额冲销借款,多退少补。借款超过一学期未报账的,财务部将收回该借款。
第十条职工借款的借据是会计业务的重要凭据,在报销冲账时,该借据不再退还职工,而由财务部门另行开出报销单据以示借款清理完毕。
第十一条校属各部门的教职工在办理借款手续时,严禁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