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行政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规定(试行)》(院综〔20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必赢nn699net行政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6日
必赢nn699net
行政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案件查办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惩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必赢nn699net行政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指监察审计处在学校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校规校纪,查办行政违纪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查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学校任命(聘任)的其他人员,上级部门批办、转办,群众检举、控告以及行为人自述或申诉的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
第三章 初核
第五条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
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监察审计处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时间反馈核实情况。
第六条 成立初步核实调查组。
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确定,应2人以上,重要、复杂案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第七条 制定初步核实方案。
(一)初步核实的依据。按照校领导的批示,对相关案件进行初步核实。
(二)核实的内容。应将核实内容逐条列入。
(三)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
第八条 依据方案进行核实。
(一)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
(二)向反映违纪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四)直接与被反映人谈话或将有关问题摘转给反映人,要求其对所反映的问题做出说明。
第九条 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核结束后撰写初核报告,填写《初核报告审批表》,提出初核建议,“建议了结”或“立案调查”。
第十条 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一)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反映问题不实的,应予以了结。
(二)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对被反映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三)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四)经初步核实,认为被反映人涉嫌犯罪,将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重要或复杂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法定时间。
第四章 立案
第十二条 立案审批程序。经初步核实建议“立案调查”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校领导审批办理立案手续,其中重大、复杂案件应提交校领导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已批准立案的可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如通知所在部门不便于案件调查工作时可暂不通知。
第五章 调查
第十四条 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2人以上,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制定调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以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
(一)向知情人或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了解案发情况及其有关线索,要求被谈话人对出具的证言或书面材料进行确认。
(二)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进行确认。
(三)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原物、原件,取证时可复制、拍照,并注明出处。
(四)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并确认。
(五)调查组可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且属于学校的财物,如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等。
第十七条 错误事实的认定。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有确凿、充分证据的,调查组应进行认定;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十八条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调查组应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确认,对拒不确认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十九条 形成调查报告。内容包含立案依据、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成员确认。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重要、复杂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查结的,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法定时间。
第六章 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审理组。一般案件由2人办理,重要、复杂案件应由2人以上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移交案件的初步审查。移交案件是指对查办案件作出处理后认为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责任而移交给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处理的案件。审理小组应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建议调查组予以增补,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和核实。
第二十三条 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含审理认定的错误事实、证据及性质、未认定违纪问题和理由、处理依据和审理小组的意见等,呈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形成行政监察决定。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生效的处分决定由处分下达部门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个人。有关部门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反馈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如违纪人员未主动退赔,通过司法机关追缴。
第八章 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监察决定或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请求复查。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复查工作程序:
(一)监察审计处受理申诉,对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书面材料、纪律处分决定等)齐全的,予以登记。
(二)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填写《申诉复查呈批表》,经校领导批准后,成立申诉复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
(三)复查组应提交复查报告,提出复查建议“维持原决定”、“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报校领导审批。
(四)需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纪律处分,按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复查工作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法定时间。
第九章 归档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联合查处的案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主办部门保存正本,协办部门保存副本。
第三十条 案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立案的依据;
(二)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
(三)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相关事实的意见;
(四)审理报告和处理决定;
(五)结案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二)不准利用被调查部门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事;
(三)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宴请和其他利益;
(四)不准干预当事人所在部门的正常工作;
(五)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是本案检举人、主要证人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行政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规定(试行)》(院综〔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