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校学〔2019〕2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 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河南省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 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 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 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 依据,通过科学合理、人性化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 庭经济困难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 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 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及各类临时补 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 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务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 资产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察学校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 审核各二级单位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 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接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 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 学生工作的住宿书院领导任组长,育人导师和学生代表为 成员,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资 质审核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审核认定年级(或专业、社区)认定评议 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二)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并 妥善保管学生申请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受灾证 明等)。
(三)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 行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各年级(或专业、社区)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由育人导师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成
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 社区) 总人数的 10%,学生干部占 3%,普通学生占 7%。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 社区)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 件 1,以下简称《认定表》) ,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 情况测评表》(附件 2,以下简称《测评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社区)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量化民主评议表》(附件 3,以下简称《民主评议 表》) ,报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体系。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分数在 80 分(含) 以上,且属于下列 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新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 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2.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新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的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6.遭遇重大突发变故或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 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分数在 70 分(含) 以上,且属于下列 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等于或略高于新郑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 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2.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新郑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或学生本人为低保户;
4.单亲( 一方亡故或离异未再婚) ,患重大疾病, 家庭经济困难;
5.单亲( 一方亡故或离异未再婚) ,患慢性疾病, 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家庭经济困难;
6.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7.父母一方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 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 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且量化测评分数在 50 分(含) 以上,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
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测评分﹦家庭经济情况测评 分×70%+民主评议分×30%
各二级单位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量化 指标进行测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 员状况、学生健康情况、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根据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每一项测评指标具有不同的分 值。各二级单位以此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 评,得出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分,所占比重为 70%。
各年级(或专业、社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的 日常消费情况、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综合表 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得出民主评议分,所占比重 为 30%。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 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认定表》 及《测评表》。
第十三条 年级(或专业、社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 学生提交的《认定表》《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 进行评议,如实填写《民主评议表》,并确定本单位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报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年级(或专业、社区)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 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年 级(或专业、社区)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 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社区)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 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 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经 同意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单位 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如发现认定不 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单位重新认 定,二级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单位确定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报学校学生资助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二级单位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将对 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 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 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和资助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 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生、生活的必要 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四)经常外出旅游、或经常不在学校宿舍住宿;
(五)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经常出入酒店、酒 吧、网吧或 KTV 等娱乐场所者;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结婚或经商等原因造成 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调查问卷、 组织学生座谈、设立投诉热线、走访和抽查等形式,督导 各二级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认定 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出现弄虚作假、主观臆断、 轮流坐庄等不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 评教育,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 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 状况变化。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单 位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后续资助中及时做 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学生的生活、消费、学 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 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务处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 家庭经济情况测评表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民主评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