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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13      发布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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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学〔201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确保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 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 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 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 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 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 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 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 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 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 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


 

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学务处、财务资产处、 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后勤基建处、 校团委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的组 织实施、协调、监督。学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 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要确定 1 名勤工助学联系人,负责 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 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 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 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各单位只有在教职工工作量满负荷的情况下 可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不得设立冗余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 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专业化程度分为行政 类岗位、技术类岗位、公益类岗位和其他岗位。

第十条 每学年初,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勤工助学经费 预算,申报本学年的用人计划(内容包括岗位职责、用工 量、工作时间等)。监察审计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核各 单位的用人计划,经人力资源处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 批准后,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 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条件、用工数量、职责范围、劳动 时间、薪酬、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公开发布。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 申请表》(附件),由用工单位和住宿书院对其申请进行 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申请进行登记、 汇总和分类,建立勤工助学人才库。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应在勤工助学人才库内选聘学生, 并将拟录用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学习努力、道德品质良好;

(二)劳动态度端正、能吃苦耐劳;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四)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遵守劳动纪律,服 从分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参加 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严禁一人多岗或私自换岗,一 经发现,将予以辞退,不再续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 进行,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类别按月计酬,行  政类岗位薪酬为 5 /小时;技术类岗位薪酬为 7 /小时; 其他类岗位薪酬根据审批结果计酬;公益类岗位不计薪酬。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工作时间及薪


 

酬,填写《考勤表》和《工资表》,并于次月 4 日前(逢 节假日顺延 1 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对各用工部门上报的薪酬结果进行审核,并协同 财务部门办理薪酬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薪酬由财务部门于次月 15 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打入学生的工资卡内。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末,用工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工作 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生可根据本 单位新学年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予以 辞退。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必须组织学生开展勤 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不发放工资,如在 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 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 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用工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学生,无正当理由被辞退的学生可 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经调查,辞退理由不成立的, 用工单位不得辞退。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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