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校学〔2020〕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 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内外的一 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学校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给 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构成 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 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 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
未按上款规定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或 者处分学生程序违法的,该处分决定无效。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六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 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 应当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住宿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 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 格;处分解除前,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学生干部 的,按照有关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 按照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 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有关组织 程序处理。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均为 12 个月,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 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 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受处分期间休学者,处分期中断,复 学后,处分期继续计算。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又发生应给予 纪律处分的,应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 学生,在纪律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到期按学校规 定予以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提前 解除,但纪律处分不得少于半年。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必赢nn699net纪律处分解 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 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 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 生、发展的;
(五)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 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予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有意包庇他人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
(三)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 报复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
(六)在违纪事件中属于组织、策划、煽动、发起者 的,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或涉外活动违法、违规、违纪 的;
(八)酒后滋事或聚众滋事的;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 偿的;
(十)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发生应给予纪律处分行为 的;
(十一)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行 为人应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给 对方造成物质损失的,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赔偿对方 损失。物质损失赔偿以合理、必需为限。
第三章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 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 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 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 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政策,传教或非法 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 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未受到治安 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依法处以治安 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达到开除学籍情形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分别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吸毒、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 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 除学籍处分。
经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为确认撬窃的,未窃 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销毁、转移、使用或 销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邪教、非法经商、非法中介、非法 传销、非法网络借贷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行为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 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策划、组织、领导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策划、 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 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情节严重:
1. 侮辱或诽谤他人、组织,情节恶劣的;
2. 侮辱或诽谤他人、组织 ,经教育不能正确认识错 误,坚持不改的;
3. 在公共场合侮辱或诽谤他人、组织的;
4. 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
(十)以各种方式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 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严重警 告处分。
(十一)对检举人、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 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持有、买卖、吸食或教唆他人吸食 笑气、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 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 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 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 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 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情节给 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八)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 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较 大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
(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 织或者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
(二)学生组织、参与和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 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 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规电器等行 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 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晚归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搬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调换、占用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 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警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允许在宿舍内从事销售、租赁、推销等商 业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或宿舍楼内故意往楼下投掷火种或其 他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公私财物受损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 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 的,视其情节或后果轻重,依照《必赢nn699net学生公 寓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向学校申报或递交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二) 申报各类评优评先奖项和奖学金、助学金及国 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时弄虚作假;
(三) 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情况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在申请学费减免时弄虚作假,恶意拒缴学费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 规定者,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网络上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 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或者传播淫秽、暴力、非法商业活 动等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 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账号,危害 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 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书面告知所在专业学院、住宿书院、学校人 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务处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结婚、生育或者离婚严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行为之一的,给予 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 网络等有关宣传媒介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校属机构、学生组织或学 校工作人员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信息,或作出不 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校属机构、学生组织或学 校工作人员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 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 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操作不规范造成火 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 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按照《必赢nn699net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查)纪律。违反考 试(查)纪律的,按照《必赢nn699net考试违纪行为的 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物品、污染公用设施, 影响学校环境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大小字 报、海报、横幅、广告,或发布有害信息、虚假广告的。
(四)对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 寻衅滋事的。
(五) 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 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采用偷拍等 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等,伪造他 人签字或印章的。
(八)在实习期间,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实习单位 纪律的。
(九)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密信息的。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报批程序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一种或者 几种查证属实的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 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证据种类。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有关学业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 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 调查、审核,经专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后,报教务科研处研究处理意见。
给予学生有关学业管理方面以外的纪律处分,由学生 所在住宿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审核,经住宿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 报学务处研究处理意见。
教务科研处或学务处可以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 行为进行补充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 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记过 及以下处分,由学校相关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 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有关学业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 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应当填写《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 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教务科研处审批,教 务科研处应在收到《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3 个工作日内对专业学院反馈审批意见。
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 实、理由、依据以及由专业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专业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拟处理意见。
专业学院在收到教务科研处关于《必赢nn699net学 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审批意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 科研处提交《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 知书》。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有关学业管理方面以外的纪律 处分,学生所在住宿书院应当填写《必赢nn699net学生 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务处审批, 学务处应在收到《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3 个工作日内对住宿书院反馈审批意见。
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 实、理由、依据以及由住宿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住宿书 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拟处理意见。
住宿书院在收到学务处关于《必赢nn699net学生纪 律处分呈报表》审批意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学务处提 交《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第三十四条 收到《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拟 处理意见告知书》后,教务科研处或学务处应在 3 个工作 日内联络并转交至学生相关育人导师。
育人导师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必赢nn699net学生 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送达至学生本人,并履行签 字手续。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 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属育人导师及 2 名学生见证人签字, 送达回执由教务科研处或学务处记录存档。
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教务科研处或学务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住宿书 院或专业学院应当在拟处分决定作出后 3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 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被告知或者公告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专业学院或住宿书院作出陈述 和申辩;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住宿书院或专业学院 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或住宿书 院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研究并作出结论。
《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材料报教务科研处或学务 处审核后存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务处起草,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 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后印发,处分决定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 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专业学院 或住宿书院。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育人导师送达至 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 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属育
人导师及 2 名学生见证人签字,送达回执由学务处记录存 档。
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教务科研处或学务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住宿书 院或专业学院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 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 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监察和效率促进办公室提出 申诉。
学生申诉依照《必赢nn699net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 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住宿书院或专业学院指定人员办理 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务处负责 解释。
附件:
1.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2.必赢nn699net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