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22〕2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 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 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坚持并践行“兼容中西、知行合一”的校训,培养全面发 展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 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 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 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 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生的学制与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与保 留学籍、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按本校 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 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 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 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 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 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 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 会、社团联合会、学生风纪督导委员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 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 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未经批 准登记或未能通过年检的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 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 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 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 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
学务处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学 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 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 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根据《郑州西 亚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学〔2019〕42 号)等相 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 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 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学术、创新创业、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称号或 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 赴外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 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结婚、生育或者离婚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单位;结婚、生育或者离婚的学 生,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 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 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 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 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 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 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
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 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 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领导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按照《郑 州西亚斯学院纪律处分解除办法》(校学〔2020〕28 号) 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 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 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按照学生 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 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 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做 好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 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 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 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 诉。
第三十六条 对我校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 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具体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学 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