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走读办理暂行规定
(校学〔2019〕9 号)
为规范学生走读办理流程,简化走读办理手续,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户籍所在地在新郑市区且有常住房或患有 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体住宿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走读。
第二条 每年的 6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集中办理走读 手续,走读有效期为一学年,次年如继续走读需续办。
第三条 学生申请走读,应向所在住宿书院提出书面 申请,经育人导师初审,住宿书院同意后,报学务处批准 备案。
第四条 户籍所在地在新郑市区的学生,办理走读须 提交走读申请、家长出具的安全承诺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学生家庭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 印件。
第五条 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办理走读手续应提供走 读申请、家长出具的安全承诺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家庭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人对出租房屋 和附属设施质量的安全承诺书及其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省级以上医院专科开具的诊断证明(须写明 “不适合集体 居住”字样) ,学务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续办走读手续的学生应提供《学生走读申请 登记表》、学务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七条 学生在办理完毕走读手续后,应在 24 小时 内结算水电费用,并在 3 天内搬离原住寝室。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郑州大学西 亚斯国际学院学生走读办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