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加新郑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校学〔2019〕41 号
第一条 为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新郑市医疗 保障局、新郑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关 于转发<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 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 区税务局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新医保〔2019〕15 号)、新郑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54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并已参加新 郑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学务处、财务 资产处、后勤基建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住宿书院成立大 学生医保工作小组。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务处, 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校内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 负责参保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工作。
(三)配合新郑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学生住院材 料的复审工作。
(四) 负责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工 作。
(五)指导各住宿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小组开展工 作。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参保学生医保费的代收代缴工作。
(二) 负责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的划拨、监管工作。
第六条 我校参保学生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设在校门 诊部,为参保学生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 门诊统筹基金日常的管理与使用。
(二)参保学生门诊就医、报销工作。
(三)参保学生门诊就医的病案建档工作。
(四)做好参保学生门诊医疗管理上的宣传、解释工 作;定期向新郑市社会保障局及学校财务资产处报送参保 学生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
(五)涉及门诊医疗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住宿书院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小组,在大 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住宿书院学生参加 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做好医疗保险政 策的宣传工作。
(二) 负责参保学生信息的录入等工作。
(三) 负责参保学生日常报销材料的审核及收缴工 作。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720 元,学生个人每年只需要缴纳 250 元(如有变动,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在校大学生 基本医疗需求,鼓励在校大学生全员参保。如学生拒绝参 保,育人导师应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对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给予说明,同时要求拒绝参保学生 签订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声明书,并提交学 生在家参保证明原件(含缴费记录)。
第十条 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自然年 度执行,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有变动,按国 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在我校参加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大学生可享受以下医保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学校门 诊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因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 度。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一(县级)、二(市级)、 三(省级)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150 元、600 元、1200 元、2000 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支付 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划分为:
医院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150 |
150~1000 元 80%; 1000 元以上 90% |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 |
600 |
600~3000 元 65%; 3000 元以上 75% |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 |
1200 |
1200~5000 元 60%; 5000 元以上 70% |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省级) |
2000 |
2000~8000 元 55%; 8000 元以上 65% |
重特大疾病住院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 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 80%、70%、65%。
第十四条 学生住院报销程序
(一)参保学生患病在新郑市及郑州市已联网的定 点医院住院后,凭学生证、身份证、社保卡和住院证在居 民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 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 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 算。
(二)参保学生在新郑市未联网的医院及异地就医 的,学生应于住院当天之日起 3 日内报本住宿书院医保管 理人员备案。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将身份 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收据联)、住 院消费汇总清单、病案(含病案首页、病历、医嘱单、病 案汇总清单)复印件、出院时由上级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 证明及出院证、我校的中国银行联名卡复印件共 8 项资料 交至各住宿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小组。各住宿书院医保工 作小组对学生报销材料进行初审,每月 23 日将本住宿书 院汇总的报销材料交至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学校 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末将学生住院资料 交新郑市社会保障局,经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后,将报销 资金发放给患病学生。
(三)若需转诊郑州市级或省级医院住院治疗,学生 应于转院当日起 1 周内报本住宿书院医保管理人员备案, 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准备 的材料和报销程序同上。
(四) 学生放假回原籍、在外地实习、因病休学期间 异地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到当地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并于住院当日起 1 周内向住宿书院医保管理人员 备案。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把相关材料交至本住 宿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小组,再按规定报销。
(五) 学生参保年度内如有复学、休学的学籍异动情 况,本年度内继续享受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大 学生可享受的所有医保待遇;转学(转出)、退学、毕业 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籍异动情况,不能享受学校门诊医疗 待遇。
(六)在校大学生未参加新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校内外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一) 医疗处置费。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整容整形。
(六)按规定其他不予报销的。
第十六条 新郑市社会保障局根据每年我校实际参加 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按照标准拨付给学 校,在我校定点医院西亚斯校门诊部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用于学生普通门诊费用。
第十七条 我校大学生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由后勤基建 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新郑市定点医疗机构
乡级:新郑市各乡镇卫生院、新郑市各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河南省东海医院、新郑肛肠病医院、新郑妇产科医 院。
县级: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郑市中医院、新郑市妇幼保健院、新郑市中心医院。 省市级:郑州市级、河南省级公立医院。
第十九条 具体报销执行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的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执行。
新郑市社会保障局地址:新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 (中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5 楼居民医保科,联系电话: 0371-62689***。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务处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