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我校学生公寓各项秩序,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意识,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创建良好的学生公寓社区生活环境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二条 公寓管理实行三部联动,即学校行政宏观协调、学生参与日常管理、育人导师密切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每栋学生公寓楼设管理员2-4名,职责如下:
(一)安全
1.认真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公寓楼的防火防盗工作。
2.掌握用电安全常识、消防知识及急用电话号码。
3.负责学生公寓公共财物安全,按时落锁,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
4.经常检查本公寓公共场所,管理公寓大门、侧门及安全通道的钥匙并熟悉固定放置地点。严禁将公寓钥匙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允许借给他人使用。
5.对外来人员和携带贵重物品、大件物品离开公寓者,应主动询问并做好登记,发现有疑点的,应立即处理或报告。未经公寓管理中心许可,学生公寓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二)卫生
1.公寓内卫生责任区域,包括:大厅、走廊、楼梯、阳台、玻璃、墙壁、楼梯扶手、窗台、栏杆、天花板。
2.保持公寓内外整洁、干净、美观。墙壁不得张贴各种宣传品和广告,配合书院指导本楼住宿学生做好室内的卫生保洁。
(三)信息
1.及时反馈学生对公寓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宿舍内设施(如家具、门窗、水电暖、卫生用具)的配备及报修信息汇集工作。
3.及时反映和处理学生在公寓、宿舍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生活
1.维护本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督促学生遵守本办法。对不听劝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所属育人导师反馈情况。
2.防止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流入学生公寓。
3.在学生毕业或休、退、转学、走读,办理退宿手续时,学生公寓管理员应检查该生内的设施及其他物品是否完好,并收回退宿学生持有的宿舍钥匙,室内物品缺失、损坏的,应按照学生公寓资产价目表赔偿,室内卫生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4.学生毕业或休学、退学、转学、走读,应在24小时内办理退宿手续。
5.新生入校时要与学校签订《必赢nn699net学生住宿协议书》。
第四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实行管理员昼夜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员的管理。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宿的,应事先告知育人导师和管理员。
第五条 来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六条 经具备资质单位鉴定不适合群居的,经住宿书院、学务处审核,可以允许学生根据《必赢nn699net学生走读办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走读。
第七条 各书院应当加强对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准确掌握在外住宿学生人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报学务处备案。
第八条 走读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问题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寓内发生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保持冷静,服从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秩序,有序疏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不得回收、使用、占用、受赠学生任何财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公寓楼或宿舍内有可疑人员或可疑迹象,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团结互助、热爱集体的良好作风,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纪律等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一经办理入住手续,即享对公寓公共设施及室内设备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有效期与每学期学校校历中开学和离校时间一致。
(二)对涉及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享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有权对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举和投诉。
(四)对违章处理有异议时,有权依照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到学务处公寓管理中心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一)服从学校对宿舍和床位的安排、调整、清空或合并,清空或合并,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宿舍或床位。
(二)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公寓创建活动。
(三)做好个人和宿舍卫生。
(四)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应直接倒入公寓楼下的卫生桶内,宿舍门口不得存放垃圾,保持学生公寓内外的卫生。
(五)宿舍值日生应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六)如果学生在宿舍内有涉嫌危害公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寓管理员可协助保卫处或警方工作人员直接进入。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在宿舍酗酒、吸烟的,经评判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和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以及举办活动聚会,不得从事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应主动在管理员处登记,对可疑物品,管理员有权不予放行,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楼内开展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的商业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公寓管理中心许可,不得擅自更换门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出租、出借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擅自调换、占用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获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区域、消防安全通道堆放物品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在公寓内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晚归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搬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或带领他人进入学生公寓楼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宿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对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宿舍或宿舍楼内故意往楼下投掷火种或其他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规电器等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毕业生退宿未打扫房间卫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办理离宿手续时有丢失、故意损坏学校公私财产的,应按学校规定赔偿,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或带领他人进入学生公寓楼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设施或物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应按照《学生公寓资产价目表》赔偿。若无法查明责任人,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该室人员共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在宿舍内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报批擅自装修、刻画、涂抹、张贴、弄脏室内外墙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交纳维修金。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有权制止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内回收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废旧物品。对不服从管理者,报学务处、保卫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情况,按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