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增强防火、防盗、防骗、防毒、防意外伤害意识,提高自我防范、保护能力。
第二条 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合改造、私拉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煤炉等取暖、自饮;严禁点燃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猫、狗等宠物;若因此造成事故发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居住。无正当理由不得晚归、不归,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第四条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数额较大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防止被盗和丢失。
第五条 养成健康的上网习惯,自觉遵守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社会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第六条 日常上课期间,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自负其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周末及节假日离校时应将离校情况告知辅导员,并在返校时及时到辅导员处报到或告知辅导员。不在学校学习期间,应特别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到危险地方游玩,若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本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学生若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应如实告知学校,若未告知或告知病情后,学校采取了必要措施,仍发生安全事故,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私自爬楼、爬树、翻墙、跳窗等危险行为,而造成事故发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自己过错造成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因本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本人承担责任,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到校外无卫生保证的饮食场所用餐,不去无正规营业执照的食品摊铺,提醒同学及他人注意饮食安全。
第十三条 在校内外,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服从国家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意外事故。因本人过错,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求职应聘时,应当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仔细甄别招聘广告,谨防上当受骗和人身意外伤害。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所有知情(发现)者、当事人,都应积极施救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或报警。
本人已经明确以上安全管理规定,并保证认真遵守。若因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任何事故,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校规校纪处分。
承诺人(手印):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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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